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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征药品保护费、认证费和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的公告(第187号) 2017年03月31日15:20 食药监总局
来源:国家药监局 阅读:173 日期:2017-03-31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药品保护费、认证费、检验费(不含委托检验费)和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属于停征收费项目,并已于4月1日前发出缴费通知书的,应当足额征收,所收款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属于停征收费项目,行政相对人预缴相关费用的,允许行政相对人申请退还相关费用,具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53号公告中的退费程序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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