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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医药价格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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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 陕西省医药价格协会,是由从事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药品价格业务的有关人员和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 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为 本会 ,英文名称为Shaanxi Medical Price Association  。

本会主要活动地域和会员分布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价格政策,规范企业价格行为;积极参与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价格改革,为政府科学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价格管理体制和价格形成机制提供服务,维护企业合法价格权益,促进我省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陕西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

本会官方网址:https://sxyyjgxh.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通过宣传贯彻国家和我省价格政策,开展行业调研、统计分析,协调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价格矛盾,平衡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价格,规范医药市场和医药企业价格行为;

(二)发挥医药价格交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落实政府对行业和企业的要求与任务,积极向政府反映行业和企业的合理诉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秩序,加强行业价格自律,建立健全企业价格管理制度;

(四)支持我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价格宣传培训、业务咨询、信息交流、学习考察,促进会员间沟通交流;

(五)协助会员单位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六)其他相关事宜。

上述业务范围如涉及到行政许可或政府委托事项,必须取得政府批准文件方可开展活动。本会在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上述业务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在本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每年参加协会、专委会活动2次以上,连续两年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应当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终止事宜;

(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 4 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20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涉及换届选举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不得以通讯、线上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50 %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提议召开的会员1/2以上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二)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50 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且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1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1 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五)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议题的建议权,1/5以上理事共同提议的议题,应当在理事会上研究。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连续 2次或每届内累计 4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应同时为理事。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负责人的调整、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愿或不能主持理事会会议,由提议理事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  4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 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愿或不能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常务理事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 6-12 名,秘书长 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担任。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理事会重新确认法定代表人人选,并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向会长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或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 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六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九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委员会”字样结束,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以国家战略词汇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全国”、“陕西”、“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应当前置使用本会规范全称。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不设立独立账户,财务工作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不得代收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费管理办法》、《财务收支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办法》、《出差管理制度及标准》、《印章、文件管理制度》、《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加强社会团体反腐倡廉工作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所在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全省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应当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七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承接政府部门委托工作的服务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五十九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 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章 党的建设

第六十七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六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九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本会变更登记事项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备,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党组织领导班子担任本会班子成员。

第七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一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二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2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三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四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 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 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九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年9月8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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