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附通知原文: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确定规则,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制定了《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附件)并经国家医保局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医保支付标准试点的药品范围
按照国家医保局规定共有30个药品纳入试点。由于3个药品2020年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挂网采购记录,暂不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外,对其他27个药品都制定了医保支付标准。
二、支付标准确定原则
(一)原则上按通用名(含剂型,下同)确定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二)对于国家或省级集采药品,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支付标准;对于国家谈判药品,在协议有效期内按照国家谈判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有效期内有同规格仿制药品上市并挂网的,以不高于谈判价格的挂网价作为仿制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三)对于“两非”(非国家谈判药品且非国家或省级集采药品)药品,以挂网价格为基础,按量价加权的原则确定医保支付标准。以前一年度采购数量(以最小计数单位计算)最大的规格作为代表规格,根据实际交易价格、采购数量进行量价加权平均,确定我区该药品代表规格的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其他规格,以代表规格支付标准为基准,按照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进行规格差比调整,形成不同规格药品的支付标准。
三、试点药品支付规则
(一)参保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患者和医保基金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按政策规定分担。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政策规定分担。
(二)纳入试点并明确支付标准的药品,医保基金按照药品说明书支付。
(三)原则上区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医保基金支付试点药品的费用时,均适用于我区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紧迫性。做好我区试点药品支付标准的实施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推进、取得实效,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患者公平收益。
(二)防范风险,强化监测评估。支付标准实施后,自治区医保部门将按月监测试点药品的价格、供应、使用量及患者报销待遇、基金运行等情况,做好分析研判,并向国家局报送相关数据。
(三)价格联动,适时动态调整。国家谈判药品、国家或省级集采药品按照国家政策适时调整。自治区医保部门每年2月底前,根据上年度“两非”药品挂网价格和采购数量变化情况,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并于3月1日起执行调整结果。
(四)正确引导,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工作指导,共同做好参保患者的解释沟通工作,正确宣传引导,加强信息管理。如遇重大问题,各地要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报告。
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自2022年1月20日起执行,试点周期暂定为2年。试点期间,国家医保局出台新规定时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