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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11省联盟化药带量采购来袭,涉及276个药品
来源:江苏华招网 阅读:886 日期:2022-01-19
广东联盟


今日(1月19日),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发布《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由广东、山西、江西、河南、广西、海南、贵州、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成联盟,对双氯芬酸等276个药品开展带量采购。

以下附部分原文:

品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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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

(一)本次品种范围的药品联盟地区带量采购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自中选/备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首年采购期满后,可续签一年。具体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由联盟地区各省自行确定

 (二)在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第二年续签采购协议时重新报量,第二年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备选产品首年协议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首年内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备选产品,中选/备选企业按本采购文件规定情形对应的中选/备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采购产品清单

本次联盟地区集中带量采购产品清单以品种序号和组别区分,涉及276个药品。 


(一)医疗机构的报量 

1.参与本次药品集采报量的联盟地区包括广东、山西、江西、河南、广西、海南、贵州、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采购单由公立医疗机构对应批准文号、剂型、规格等填报首年预采购量,仅按公立医疗机构填报的首年预采购量进行统计。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另行单独统计。 

3.基础输液软袋包装的首年预采购量包括直立式软袋和非直立式软袋。 

4.公立医疗机构填报属本次采购范围的品种,不符合申报条件、未报名、未报价、无效报价、已停产、未中选的品规和未被选择的备选产品,其采购期首年预采购量纳入待分配量;独家产品未报名、未报价、无效报价、未中选的品规和未被选择的备选产品,其采购期首年预采购量不折算计入报名品规的首年预采购量且不纳入待分配量。 

5.超过公立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之外的量,称为增量。


(二)采购单的形成 

采购清单的药品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血液制品;第二部分为其他药品。 

1.血液制品的采购单分组如下: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人血白蛋白、人凝血因子Ⅷ、人纤维蛋白原、人免疫球蛋白(统称血液制品)不区分A/B采购单

 2.其他药品按葡萄糖/氯化钠/葡萄糖氯化钠注射剂、非独家药品和独家药品区分三类采购单,并按以下原则分组。 


(1)葡萄糖/氯化钠/葡萄糖氯化钠注射剂的采购单分组如下: 

①基础输液按5%/10%/20%葡萄糖大容量注射液、氯化钠大容量注射液和葡萄糖氯化钠大容量注射液区分3个竞价组,每一个竞价组再按玻璃瓶、塑料瓶、直立式软袋和非直立式软袋细分4个竞价小组

同一竞价小组中,同企业若同时申报100ml、250ml和500ml三个品规的,计算每一家企业实际报名所有品规对应各省公立医疗机构填报的首年预采购总量占各省首年预采购总量的比例,按其在各省的占比从高到低累计达80%的企业列入A采购单,除此之外,其余企业和未同时申报100ml、250ml和500ml三个品规的企业,均列入B采购单。直立式软袋和非直立式软袋按软袋统计占比。

 ②除基础输液外,25%/50%葡萄糖大容量注射液分为1个竞价组,葡萄糖小容量注射液分为1个竞价组,氯化钠小容量注射液分为1个竞价组,不同包材不分组。根据每一家企业实际报名品规对应公立医疗机构填报的首年预采购总量占联盟地区首年预采购总量的比例,按每一家企业的比例从高到低依次顺位排序,累计达80%的企业列入A采购单,其余的列入B采购单。 

(2)非独家药品的采购单分组如下:

非独家药品原则上按医保药品目录中药品名称(按医保编号)和合并归类剂型(以《中国药典》“制剂通则”为基础)进行分组;不同浓度的造影剂/滴眼剂、适应症完全不同、仅限于儿童使用的药品区分不同组。 

根据同品种同组每一家企业实际报名品规对应的公立医疗机构填报的首年预采购总量占联盟地区首年预采购总量的比例,按每一家企业的比例从高到低依次顺位排序,累计达80%的企业列入A采购单,其余的列入B采购单

羟乙基淀粉(130/0.4、200/0.5)氯化钠注射剂、复方氨基酸(18AA、18AA-I、18AA-II、18AA-III、18AA-V)注射剂、小儿复方氨基酸(18AA-I、18AA-II)注射剂、肝素注射剂(含封管液)、补液盐(I、II)口服散剂、多种微量元素(多种微量元素、多种微量元素II)注射剂以同组中每个单列药品名称为基础分别统计,计算每一家企业实际报名品规对应公立医疗机构填报的首年预采购总量占联盟地区每个单列药品名称的首年预采购总量的比例,按其占比从高到低累计达80%的企业列入A采购单,除此之外,其余的列入B采购单。 

同组A采购单企业数小于等于2家的,按占比从高到低依次顺位排序,补齐3家企业竞价。 

同组B采购单小于等于2家的合并列入A采购单,不再设B采购单。 

同组实际报名企业数为1家的,按照该企业价格申报品规(以下简称申报品规)的最高有效申报价/最高日均费用(以下简称P0)列入相应价格区间的独家产品竞价组。 

肠内营养剂按医保限定支付范围和合并归类剂型分组,每组仅设A采购单复方聚乙二醇电解质(I、II、III、IV)口服散剂、倍氯米松吸入剂仅设A采购单

 ⑤仅限于儿童使用的药品按实际报名企业及产品区分组别。


(3)独家药品的采购单分组如下:

按上述原则未能合并的作为独家药品(含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的同品种药品),按申报品规对应的P0四舍五入保留整数后的数值划分为3个组别,每个竞价组仅设A采购单:①数值≤30元;②30元<数值≤150元;③数值>150元

同药品名称同合并归类剂型的实际报名企业数超过1家的,按非独家药品采购单的原则分组。 

3.本次品种采购期首年预采购量按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的采购期首年预采购总量确定,采购期首年预采购量等情况见附表; 

企业梯级报价

(一)企业报价以申报品规最小计量单位(指单片/单粒/单袋/单支等)作为申报价,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4位。复方聚乙二醇电解质(I、II、III、IV)口服散剂、硒酵母口服常释剂型、脂溶性维生素(I、II)注射剂、鲑降钙素吸入剂、沙丁胺醇吸入剂、噻托溴铵吸入剂,上述所列同组药品以申报品规的日均费用(计算公式:申报品规日均费用=申报品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申报品规日均用量)作为申报价,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价格单位为元/天(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4位)。

(二)申报品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为申报企业的实际供应价,应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腹膜透析液的申报价须包含配送费用(指送到患者住处);必须使用特殊给药装置才能完成给药的,申报价须包含给药装置的费用,同品种药品给药装置有差异的不区分价格。

(三)“单位可比价”是指按“统一代表品”折算后的价格。

(四)最低价格要求如下:

1.最低价格是指截止至2021年12月1日(含)各省(包括广东、山西、江西、河南、广西、海南、贵州、青海、宁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最低价格(指省级挂网价格或省级中标价格)。最低日均费用=最低价格×日均用量。血液制品、非独家药品和独家药品,以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填报的同企业同品种首年预采购量(指片/粒/袋/支等)最大的品规为基准品规,申报品规的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与基准品规的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就低差比。

2. 葡萄糖/氯化钠/葡萄糖氯化钠注射剂同企业同品种同组同装量不同浓度不区分价格,取低值作为最低价格。同企业同品种同组10ml(含)以下不同含量的小容量注射液不区分价格,取10ml(含)以下不同含量价格最低的作为最低价格。

3.浓氯化钠注射剂、生理氯化钠冲洗剂和腹膜透析液注射剂,同企业同品种同组同装量不同浓度不区分价格,取低值作为最低价格。同组不同装量按照每10ml以上的,每增(减)10ml,加(减)0.05元的差比价计算价格。同企业同品种同组10ml(含)以下不同含量的小容量注射液不区分价格,取10ml(含)以下不同含量价格最低的作为最低价格

4.血液制品、非独家药品(除浓氯化钠注射剂、生理氯化钠冲洗剂和腹膜透析液注射剂外)和独家药品中,同组注射剂中的普通粉针、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不区分剂型差比价;若注射剂中剂型差比价与含量差比价混合计算出现负值时,仅按含量差比价计算;同企业同品种小容量注射液10ml(含)以下同含量的,取同含量不同装量价格最低的作为最低价格

5.生物制品小容量注射液采用预充式注射器包装单次剂量药品的,以同品规普通小容量注射液的价格为基础,每支增加 3 元;不同规格的预充式,以同企业普通小容量注射液的价格为基础,折算至相应规格的价格后,每支增加 3 元(预充式以国家药监部门颁发的批件为准)。

6.同企业同品种同剂型同规格含糖和不含糖不区分价格,取同规格的低值作为最低价格。

(五)申报品规及价格要求如下:

1.血液制品:

同企业同品种不同剂型规格存在差比关系的:取报名品规中最低价格差比后价格最低的品规作为申报品规,其他报名品规的最低价格与申报品规的价格应符合差比。

2.葡萄糖/氯化钠/葡萄糖氯化钠注射剂 

(1)基础输液的玻璃瓶/塑料瓶/直立式软袋/非直立式软袋、25%/50%葡萄糖大容量注射液统一以100ml作为每个竞价小组的申报品规。若本企业无100ml的,统一按100ml品规申报价格。25%/50%葡萄糖大容量注射液不区分玻璃瓶/塑料瓶/软袋的价格,不同包材同组竞价。

(2)葡萄糖小容量注射液、氯化钠小容量注射液统一以10ml作为每个竞价组的申报品规。若本企业无10ml的,统一按10ml品规申报价格。葡萄糖小容量注射液、氯化钠小容量注射液不区分包材,不同包材同组竞价。基础输液各个竞价小组、25%/50%葡萄糖大容量注射液竞价组、葡萄糖小容量注射液竞价组、氯化钠小容量注射液竞价组中,不同竞价组(或小组)之间不差比;同竞价组(或小组)需符合相关条款内容。

3.非独家药品和独家药品

(1)同企业同品种不同剂型规格存在差比关系的:取报名品规中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差比后价格/日均费用最低的品规作为申报品规,其他报名品规的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与申报品规的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应符合差比。

(2)非独家药品同企业同品种不同剂型不存在差比关系的:按同品种不同组别分别取同组报名品规中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差比后价格/日均费用最低的品规作为申报品规,其他报名品规的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与申报品规的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应符合差比。羟乙基淀粉(130/0.4、200/0.5)注射剂、复方氨基酸(18AA、18AAI、18AA-II、18AA-III、18AA-V)注射剂、小儿复方氨基酸(18AA-I、18AA-II)注射剂、肝素注射剂(含封管液)、补液盐(I、II)口服散剂、多种微量元素(多种微量元素、多种微量元素II)注射剂、复方聚乙二醇电解质(I、II、III、IV)口服散剂、倍氯米松吸入剂、沙丁胺醇吸入剂、噻托溴铵吸入剂、沙美特罗替卡松吸入剂、 肠内营养剂,同组按不同的医保药品名称及具体剂型分别选取申报品规。同组同医保药品名称及具体剂型的不同规格存在差比关系的,取报名品规中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差比后价格/日均费用最低的品规作为申报品规,其他报名品规的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与申报品规的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应符合差比。

(3)独家药品同企业同品种不同剂型不存在差比关系的:分别取各自剂型报名品规中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差比后价格最低的品规作为申报品规,其他报名品规的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与申报品规的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应符合差比。

(4)同企业同品种的造影剂、滴眼剂“不同浓度”的,按不同组别分别取同组中报名品规的最低价格差比后价格最低的品规作为申报品规,其他报名品规的最低价格与申报品规的最低价格应符合差比。

(5)滴眼剂、眼膏剂中“含玻璃酸钠和不含玻璃酸钠”不区分价格,取同企业同品种同组报名品规中最低价格差比后价格最低的品规作为申报品规,其他报名品规的最低价格与申报品规的最低价格应符合差比。

(6)同品种的口服溶液和糖浆剂、滴剂和混悬滴剂、缓释(控释)片和缓释(控释)胶囊、贴剂和贴膏剂、口服粉剂和口服散剂,五类剂型各自之间剂型差比价的比值系数为1。

(7)浓氯化钠注射剂统一以10ml作为申报品规,报名品规的最低价格和基准品规的最低价格差比为10ml后,取低值作为申报品规的最低价格,其他报名品规的最低价格与申报品规的最低价格应符合差比;若本企业无10ml的,统一按10ml品规申报价格。浓氯化钠注射剂不区分包材,不同包材同组竞价

(8)生理氯化钠冲洗剂统一以500ml作为申报品规,报名品规的最低价格和基准品规的最低价格差比为500ml后,取低值作为申报品规的最低价格,其他报名品规的最低价格与申报品规的最低价格应符合差比;若本企业无500ml的,统一按500ml品规申报价格。生理氯化钠冲洗剂不区分包材,不同包材同组竞价

(9)腹膜透析液注射剂统一以2000ml作为申报品规,报名品规的最低价格和基准品规的最低价格差比为2000ml后,取低值作为申报品规的最低价格,其他报名品规的最低价格与申报品规的最低价格应符合差比;若本企业无2000ml的,统一按2000ml品规申报价格。腹膜透析液注射剂不区分包材,不同包材同组竞价。

(10)附表1中的同品种同剂型但不同组的,按各竞价组分别取同组报名品规中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差比后价格/日均费用最低的品规作为申报品规,其他报名品规的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与申报品规的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应符合差比。

(六)申报企业按照量价挂钩原则,合理申报梯级价格。申报品规的报价须小于等于P0和本企业的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对应两者之间低值(以下简称两者之间低值),高于的视为无效报价;其他品规的价格按申报品规的报价差比计算后,须不高于对应品规两者之间低值;若高于的,视为无效价格。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血液制品 申报品规的报价和其他品规的价格均小于等于两者之间低值

2.葡萄糖/氯化钠/葡萄糖氯化钠注射剂 

(1)基础输液同企业同品种同装量玻璃瓶、塑料瓶的报价不超过同装量软袋价格(取直立式软袋和非直立式软袋两者之间低值),高于的视为无效报价;同装量软袋包装的报价≤玻璃瓶价格加4元,同装量软袋包装的报价≤塑料瓶价格加3元,高于的视为无效报价。

(2)基础输液、25%/50%葡萄糖大容量注射液、葡萄糖小容量注射液、氯化钠小容量注射液 

①若A采购单企业申报品规有本企业最低价格的,须同时按照2个梯级(第1梯级报价为P1,第2梯级报价为P2,下同)分别报价,仅报1个梯级价格的视为无效报价,以P1、P2的有效报价进行竞价。第1梯级报价无效的品规不能参与第2梯级竞价;P2报价大于等于P1报价的,本企业2个梯级报价均视为无效报价。P1比两者之间低值的降幅≥0%,P2比P1的降幅以百分比计(百分比须保留到个位,例如:1%或2%或3%,......),按企业报的降幅系统自动计算出P1报价和 P2 报价(若因四舍五入导致P2价格等于P1价格,亦视为有效报价)。基础输液100ml玻璃瓶/塑料瓶/非直立式软袋/直立式软袋的报价或25%/50%葡萄糖100ml大容量注射液申报品规P1的报价≤1元、葡萄糖小容量注射液/氯化钠10ml小容量注射液申报品规P1的报价≤0.2元:P2可等于P1。

②若A采购单企业申报品规无本企业最低价格的,仅参与P2竞价,且P1小于等于P0,P2比P1的降幅≥1%。③B采购单的企业仅报一个价格。

3.非独家药品 

(1)A采购单企业须同时按照2个梯级分别报价,仅报1个梯级价格的视为无效报价,以P1、P2的有效报价进行竞价。第1梯级报价无效的品规不能参与第2梯级竞价;P2报价大于等于P1报价的,本企业2个梯级报价均视为无效报价

①若A采购单企业申报品规有本企业最低价格的,P1比本企业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的降幅从10%起计(百分比须保留到个位,例如:10%或11%或12%,......),P1降幅10%获得对应联盟地区本企业采购期首年预采购量 25%,降幅超出10%的部分,按每降幅1%相应增加首年预采购量5%,以此类推,P1的降幅对应不超过首年预采购量 70%。P2比本企业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的降幅须大于等于11%,降幅以百分比计(百分比须保留到个位,降幅从11%起计,例如:11%或12%或13%,......)。按企业报的降幅系统自动计算出P1报价和 P2 报价(若因四舍五入导致 P2 报价等于 P1报价的,亦视为有效报价)。

 ②若A采购单企业申报品规无本企业最低价格的,仅参与P2竞价,且P1比P0的降幅≥10%,P2比P0的降幅≥11%

(2)注射剂申报品规的最低价格折算为“单位可比价”≤1元、其他剂型申报品规的最低价格折算为“单位可比价”≤0.2元:P1≤两者之间的低值,P2≤P1的,亦视为有效报价。

(3)B采购单仅报一个价格。

4.独家药品 申报企业须同时按照2个梯级分别报价,仅报1个梯级价格的视为无效报价,以P1、P2的有效报价进行竞价。第1梯级报价无效的品规不能参与第2梯级竞价;P2报价大于等于P1报价的,本企业2个梯级报价均视为无效报价。

(1)若申报品规有本企业最低价格的,P1比本企业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的降幅从10%起计(百分比须保留到个位,例如:10%或11%或12%,......),P1降幅10%获得对应联盟地区本企业采购期首年预采购量 25%,降幅超出10%的部分,按每降幅1%相应增加首年预采购量5%,以此类推,P1的降幅对应不超过首年预采购量 100%。P2比本企业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的降幅须大于等于11%,降幅以百分比计(百分比须保留到个位,降幅从11%起计,例如:11%或12%或13%,......)。按企业报的降幅系统自动计算出P1报价和 P2 报价(若因四舍五入导致 P2 报价等于 P1报价的,亦视为有效报价)。

(2)若申报品规无本企业最低价格的,参与P1和P2竞价,且P1比P0的降幅≥10%,P2比P0的降幅≥11%。

(七)A采购单以企业申报品规P2的报价折算为“统一代表品”的价格/日均费用作为“单位可比价”并参与A采购单P2竞价;独家产品、肠内营养剂、倍氯米松吸入剂P2按降幅竞价;按日均费用报价的药品P2按日均费用竞价。B采购单企业报价折算为“统一代表品”的价格/日均费用作为“单位可比价”并参与B采购单竞价。

(八)同品种同一竞争单元申报企业中,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可按不同价格申报或仅按同一价格申报;若按不同价格申报的,则涉及企业仅“单位可比价”最低的为有效报价,“单位可比价”高于最低的为无效报价;若涉及企业“单位可比价”相同且等于最低的,均为有效报价。

拟中选/备选
拟中选企业是指参加P2竞价拟中选的企业,其对应的产品为拟中选产品拟备选企业是指同时参加P1和P2竞价但P2竞价未中选的企业,其对应的产品为拟备选产品。 


(一)血液制品拟中选企业的竞价规则 

1.符合以下条件的,纳入拟中选企业范围:申报品规的报价≤两者之间低值的,且该企业未被联盟区任一省(区)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 失信等级的(简称失信企业, 下同)。

2.拟中选企业获得联盟地区本企业采购期首年预采购量100%且获得增量的使用。 


(二)葡萄糖/氯化钠/葡萄糖氯化钠注射剂A采购单P1拟备选企业的竞价规则 

1.符合以下条件的,纳入拟备选范围:申报品规的报价≤两者之间低值。 

2.P1拟备选企业待定的联盟地区本企业采购期首年预采购量为: 

(1)P1≤P0且P1比本企业最低价格的降幅<10%时,待定的首年预采购量比例为70%。 

(2)P1≤P0且P1比本企业最低价格的降幅≥10%时,待定的首年预采购量比例为70%且获得增量的使用。 


(三)基础输液和25%/50%葡萄糖大容量注射液A采购单P2拟中选企业的竞价规则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入拟中选范围: 

(1)按P2的“单位可比价”由低到高依次顺位排序,前70%比例(四舍五入保留个位)的企业纳入拟中选范围,有效报价企业超过24家的,排名前17的企业纳入拟中选范围。 

(2)基础输液100ml玻璃瓶/塑料瓶/非直立式软袋/直立式软袋的报价或25%/50%葡萄糖100ml大容量注射液的报价≤1元且该企业未被联盟区任一省(区)评定为失信企业的。 

2.符合第(1)点拟中选范围的失信企业,其排名与后位首个未被评为以上失信等级的企业排名对应交换。当“单位可比价”相同时,按第五条第(十二)项的原则依次确定顺序。 

3.P2拟中选企业获得联盟地区本企业采购期首年预采购量100%且获得增量的使用。 


(四)葡萄糖小容量注射液和氯化钠小容量注射液A采购单P2拟中选企业的竞价规则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入拟中选范围:

(1)按P2的“单位可比价”由低到高依次顺位排序,前70%比例(四舍五入保留个位)的企业纳入拟中选范围,有效报价企业超过24家的,排名前17的企业纳入拟中选范围。

(2)申报品规10ml的报价≤0.2元,且该企业未被联盟区任一省(区)评定为失信企业的。 

2.符合第(1)点拟中选范围的失信企业,其排名与后位首个未被评为以上失信等级的企业排名对应交换。若单位可比价相同时,按第五条第(十二)项的原则依次确定顺序。

3.P2拟中选企业获得联盟地区本企业采购期首年预采购量100%且获得增量的使用。 


(五)葡萄糖/氯化钠/葡萄糖氯化钠注射剂B采购单拟中选企业的竞价规则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入拟中选范围: 

(1)企业报价≤两者之间低值,并按“单位可比价”由低到高依次顺位排序,前70%比例(四舍五入保留个位)的企业纳入拟中选范围,有效报价企业超过24家的,排名前17的企业纳入拟中选范围。 

(2)基础输液100ml玻璃瓶/塑料瓶/非直立式软袋/直立式软袋的报价或25%/50%葡萄糖100ml大容量注射液的报价≤1元,且该企业未被联盟区任一省(区)评定为失信企业的。 

(3)葡萄糖小容量注射液/氯化钠小容量注射液申报品规10ml的报价≤0.2元,且该企业未被联盟区任一省(区)评定为失信企业的。 

2.符合第(1)点拟中选范围的失信企业,其排名与后位首个未被评为以上失信等级的企业排名对应交换。当“单位可比价”相同时,按第五条第(十二)项的原则依次确定顺序。 

3.拟中选企业获得联盟地区本企业采购期首年预采购量100%且获得增量的使用。 


(六)非独家药品A采购单P1拟备选企业的竞价规则 

1.符合以下条件的,纳入拟备选企业范围:P1≤P0且P1比本企业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的降幅≥10%。 

2.P1拟备选企业待定的联盟地区本企业采购期首年预采购量为: 

(1)10%≤P1比本企业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的降幅≤19%,待定的首年预采购量的比例=25%+每降幅1%相应增加5%,最高为70%。 

(2)P1比本企业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的降幅≥20%,待定的首年预采购量比例为70%且获得增量的使用。 


(七)非独家药品中“品种序号20倍氯米松”和“品种序号28肠内营养剂”A采购单P2拟中选企业的竞价规则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入拟中选范围: 

(1)有效报价企业数小于等于3家的,按P2与本企业最低价格的降幅从高到低依次顺位排序,降幅最高的企业纳入拟中选范围。当降幅相同时,参照第五条第(十二)项依次确定拟中选企业。 

(2)有效报价企业数大于3家的,按P2比本企业最低价格的降幅从高到低依次顺位排序,前50%比例(四舍五入保留个位)的企业纳入拟中选范围。当降幅相同时,参照第五条第(十二)项依次确定拟中选企业。

2.符合第(1)或(2)点拟中选范围的失信企业,其排名与后位首个未被评为以上失信等级的企业排名对应交换。当降幅相同时,按第五条第(十二)项的原则依次确定顺序。

3.P2拟中选企业获得联盟地区本企业采购期首年预采购量100%且获得增量的使用。 


(八)非独家药品中的其它药品A采购单P2拟中选企业的竞价规则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入拟中选范围:

(1)有效报价企业数小于等于3家的,按P2的“单位可比价”/日均费用由低到高依次顺位排序,“单位可比价”最低的企业纳入拟中选范围。 

(2)有效报价企业数大于3家的,按P2的“单位可比价”/日均费用由低到高依次顺位排序,前50%比例(四舍五入保留个位)的企业纳入拟中选范围,有效报价企业超过24家的,排名前12的企业纳入拟中选范围。 

(3)注射剂申报品规的最低价格折算为“单位可比价”≤1元或其他剂型申报品规的最低价格折算为“单位可比价”≤0.2元,且该企业未被联盟区任一省(区)评定为失信企业的。 

2.符合第(1)或(2)点拟中选范围的失信企业,其排名与后位首个未被评为以上失信等级的企业排名对应交换。当“单位可比价”相同时,按第五条第(十二)项的原则依次确定顺序。 

3.P2拟中选企业获得联盟地区本企业采购期首年预采购量100%且获得增量的使用。 


(九)非独家药品B采购单拟中选企业的竞价规则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入拟中选范围: 

(1)有效报价企业数小于等于3家的,按“单位可比价”由低到高依次顺位排序,“单位可比价”最低的企业入围。若其“单位可比价”不高于同组 A 采购单 P2 最高拟中选“单位可比价”的,该入围企业纳入拟中选范围。 

(2)有效报价企业数大于3家的,按“单位可比价”由低到高依次顺位排序,排名在前50%(四舍五入保留个位)的企业入围;有效报价企业超过24家的,排名前12的企业入围。若其“单位可比价”不高于同组 A 采购单 P2 最高拟中选“单位可比价”的,该入围企业纳入拟中选范围。 

(3)注射剂申报品规的最低价格折算为“单位可比价”≤1元或其他剂型申报品规的最低价格折算为“单位可比价”≤0.2元,且该企业未被联盟区任一省(区)评定为失信企业的。 

2.符合第(1)或(2)点入围的失信企业,其排名与后位首个未被评为以上失信等级的企业排名对应交换。当“单位可比价”相同时,按第五条第(十二)项的原则依次确定顺序。 

3.B采购单拟中选企业获得联盟地区本企业采购期首年预采购量 100%且获得增量的使用。 

(十)独家药品A采购单P1拟备选企业的竞价规则 

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入拟备选企业范围: 

(1)申报品规有本企业最低价格的:P1≤P0且P1比本企业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的降幅≥10%。 

(2)申报品规无本企业最低价格的:P1比P0的降幅≥10%。 

2.P1拟备选企业待定的联盟地区本企业采购期首年预采购量为:10%≤P1比本企业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的降幅(或P1比P0的降幅)≤25%,首年预采购量的比例=25%+每降幅1%相应增加5%,最高为100%。 


(十一)独家药品A采购单P2拟中选企业的竞价规则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入拟中选企业范围: 

(1)按P2比本企业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的降幅从高到低依次顺位排序,排名在前70%(四舍五入保留个位)的企业纳入拟中选范围,当末位降幅相同且存在多家企业的,均被淘汰

(2)申报品规有本企业最低价格的:P1比本企业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的降幅≥10%且P2比本企业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的降幅≥26%。 

(3)申报品规无本企业最低价格的:P1比P0的降幅≥10%且P2比P0的降幅≥26%

2.符合第(1)点拟中选范围的失信企业,其排名与后位首个未被评为以上失信等级的企业排名对应交换。当降幅相同时,按第五条第(十二)项的原则依次确定顺序。 

3.P2拟中选企业获得本企业联盟地区采购期首年预采购量100%且获得增量的使用。 


(十二)A/B采购单申报企业“单位可比价”相同时,按以下规则依次确定拟中选企业: 

1.未被任意一省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中等”、“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优先; 

2.2021年在联盟地区报量大的企业优先,多个规格的品种,报量合并计算(以联盟地区报送数据为依据); 

3.2021年联盟地区报量省份数量多的企业优先(以联盟地区报送数据为依据); 

4.通过或视同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时间在前的企业优先(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日期为准); 

5.原料药自产的企业优先(限指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为同一法人)。 

6.若按以上规则仍无法确定拟中选企业的,均纳入拟中选范围。 

采购执行说明

(一)在采购周期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与本次广东联盟带量采购的药品存在重复的按国家中选结果执行,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 

(二)采购周期内,在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的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中选/备选产品使用按照不低于增量的70%比例继续带量采购,未获得增量使用的备选产品的实际采购量不超过对应公立医疗机构填报的采购量乘以首年约定采购比例。 

(三 )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采购量由供需双方按采购协议的约定执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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