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发布《关于执行第二年度我省首批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及相关调整的通知》,江西首批药品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已于2021年12月24日完成第一年度的采购周期。此次对采购周期未满的药品、与国家集采结果重叠的药品和执行周期已满的药品分别确定了执行时间。
以下附通知原文: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药品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93号)和《江西省药品带量采购文件(JX-YP2020-01)》等有关规定,江西省首批药品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已于2021年12月24日完成采购周期第一年度。现就我省执行采购周期第二年度中选结果及相关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驻赣军队医疗机构(包括药材供应机构)。
二、执行时间
1.采购周期未满的药品。注射用奥美拉唑钠、醋酸奥曲肽注射液、雷贝拉唑钠肠溶片(肠溶胶囊),第二年度执行时间为2021年12月25日至2022年12月24日。
2.与国家集采结果重叠的药品。注射用泮托拉唑钠、注射用盐酸吉西他滨、注射用兰索拉唑,按国家集采中选结果执行。注射用泮托拉唑钠属于第四批国家集采结果,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8日至2022年4月30日;注射用兰索拉唑和注射用盐酸吉西他滨属于第五批国家集采结果,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8日至2022年10月17日。
3.执行周期已满的药品。兰索拉唑肠溶片结束采购周期,转为挂网采购。
三、相关要求
各医疗机构须完成年度约定采购量,并按规定比例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提前做好中选药品的采购和配备工作,确保自执行之日起,患者可在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购买使用中选药品。
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及指定的配送企业应按照各采购联盟年度约定采购量,结合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需求,做好生产供应准备,按中选价格向医疗机构提供中选药品,确保药品供应及时足量。
省本级和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采购计划与供货企业做好货款预付和拨付工作,保证及时回款。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约定采购量逐级分解至医疗机构,并报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对生产企业的中选药品生产和质量、经营企业的中选药品供应情况、医疗机构的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行为等加强动态监测和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