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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业内流传一份名为《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原则上按通用名(含剂型,下同) 确定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以省为单位实施,在同一省域内实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原则上自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1、对于国家谈判药品,通过谈判确定其医保支付标准。目录内谈判药品在协议期内有仿制药上市的,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依据其仿制药在本省的挂网价格水平重新确定支付标准。
2、对于纳入国家或省级带量采购范围的药品,支付标准的确定规则另行制定。
3、对于“两非”(非国家谈判药品且非(国家或省级)集采药品)药品,以挂网价格为基础,按量价加权的原则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根据国家及各省文件整理(部分来自业内流传),江苏华招网制作了《2022年各地开展医保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统计》,以下分享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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