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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要求,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不再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为确保机构改革期间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监管工作平稳有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4月13日 发布《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深刻认识机构改革的重要意义;全力保证药品监管工作连续性;加大药品日常监管力度;持续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氛围;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