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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罕见病目录制订工作程序的通知
来源:国家卫计委 阅读:261 日期:2018-06-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加强我国罕见病管理,促进罕见病目录的制订更加科学合理,我委制定了《罕见病目录制订工作程序》(可从我委官网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代章)
2018年5月28日


 
 
 
罕见病目录制订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罕见病管理,促进罕见病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制订更加科学合理,不断完善罕见病相关管理政策,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目录的制订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充分结合经济发展、人口情况、社会保障水平等因素,并参考与我国社会发展水平相近国家或地区的管理经验。
  第三条  分批遴选目录覆盖病种,对目录进行动态更新。目录更新时间原则上不短于2年。
  第四条  纳入目录的病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国际国内有证据表明发病率或患病率较低;
  (二)对患者和家庭危害较大;
  (三)有明确诊断方法;
  (四)有治疗或干预手段、经济可负担,或尚无有效治疗或干预手段、但已纳入国家科研专项。
  第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罕见病诊疗与保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政策建议,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罕见病病种申报材料的接收、汇总和整理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有关部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家级行业学会或协会、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相关民间组织,可以提出增加目录病种的申请,并向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见附件1)提供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病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病种名称(中英文)、发病率或患病率、发病年龄、诊断标准、治疗方法(含药品)、预后效果(含生存期)等;
  (二)我国是否已有保障政策、治疗所需年费用等;
  (三)其他主要国家或地区对该病种的诊疗、医疗保障和社会救助等管理情况;
  (四)上述材料的数据来源和参考文献;
  (五)申请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电话和电子邮件。
  上述材料可通过填写罕见病目录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申请表不能涵盖的其他内容,另附书面材料。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当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PDF格式)申请材料。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提出补充修改建议。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在接收、汇总申请材料的工作中,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备,适时提出召开集中论证会的建议。
  第十一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建议和申请情况,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邀请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研究论证。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和相关领域专家根据本程序第四条规定,经论证形成目录(征求意见稿)并经专家签字提交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十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就目录(征求意见稿)向国家有关部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家级行业学会或协会、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相关民间组织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情况,决定是否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再次召开论证会议,并最终确定目录。
  第十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罕见病目录。
  第十五条  如需调整出目录的,参照增加病种的程序及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程序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1、罕见病诊疗与保障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2、罕见病目录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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