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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和特定病药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阅读:469 日期:2022-02-23

各辖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常州经开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68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函〔2021〕340号)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名录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双通道管理和特定病药品政策,提高国谈药用药可及性,保障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国谈药双通道管理保障机制

(一)合理衔接省罕见病药品待遇

切实做好与江苏省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的衔接,自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国谈药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中诺西那生钠注射液和阿加糖酶α注射用浓溶液2个罕见病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按80%支付,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按5:1分担,其他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今后,省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的其他药品如纳入国谈药双通道管理单独支付药品范围的,按同等支付标准执行。

(二)动态调整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

一是将硫培非格司亭注射液调出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管理范围,同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药品管理范围。

二是将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其治疗原发性高血压适应症调出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管理范围,同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药品管理范围。

二、完善特定病药品管理

(一)优化医保待遇保障

对部分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临床价值高且未纳入省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的药品,结合药品临床使用特点、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等因素,建立我市特定病药品目录(见附件),参照国谈药双通道单独支付药品管理。

参保人员在国谈药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和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特定病药品享受相同的医保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计起付线,取消原特定病药品门诊费用最高限额,由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基金根据国家谈判价、省定医保支付标准(现行药品目录内同一通用名及剂型的药品低于国家谈判价、省定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按职工医保70%、居民医保60%支付,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按5:1分担,其他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二)规范用药管理

强化医疗机构履行主体责任,特定病药品实行“定医院、定医师、定方案”管理。参保人员经国谈药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责任医师确诊,且符合国家药品目录医保支付范围规定,在办理特定病药品手续后可按规定在选定的国谈药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特定病药品的费用。特定病药品的医保责任医师须经其所在国谈药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推荐并在市医保中心备案,未经备案的医师开具的特定病药品处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其他

本通知除另有规定外,自2022年3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本市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药品目录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2月22日


附件

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药品目录


序号

医保药品名称

医保支付类别

使用机构

1

索拉非尼

乙类

国谈药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

2

利妥昔单抗

乙类

3

阿法替尼

乙类

4

舒尼替尼

乙类

5

来那度胺

乙类

6

埃克替尼

乙类

7

吉非替尼

乙类

8

伊马替尼

乙类

9

达沙替尼

乙类

10

硼替佐米

乙类

11

阿比特龙

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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