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市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保障中心,相关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省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双通道”药品范围和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医保办发〔2022〕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为进一步完善门诊特药管理服务,确保我市2022年度国家谈判药品落地,一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国家谈判药品配备
按照省局关于门诊特药“双通道”管理相关办法,参保人员(包括未办理门诊使用特药备案手续的人员)住院期间使用特药,经主管医师诊断符合适应症并开具处方,经特药责任医师审核后,可使用相应的门诊特药,并按规定单独结算。
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双通道”管理有关要求,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配备、合理使用谈判药品,不得以用药品种总量、基本药物占比、药占比、医疗服务收入占比、次均门诊费用等为由影响药品配备及使用。对群众反映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要求配备国家谈判药品问题,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后,要严格按照医保服务协议要求,坚决采取约谈、考核、核减总额预算和带量采购结余留用指标,直至取消其特药服务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
二、加强特药处方管理
特药责任医师应严格按照特药使用管理要求,根据药品的适应症和临床指征用药。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须根据特药处方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核实药品用法、用量、剂型、规格,对不符合特药使用管理要求的需仔细核验校对。对违规开具特药处方的责任医师及未认证核验处方的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和特药使用管理要求进行相应处罚。
三、建立门诊特药医师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维护患者基本权益,确保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医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门诊特药医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可开具特药处方的医师信息库,推动特药政策落地见效,确保参保群众享受到方便快捷的诊疗用药服务。
附件:《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双通道”药品范围和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医保办发〔2022〕2号)
长医保发【2022】5号附件:《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双通道”药品范围和待遇标准的通知》.pdf
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