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月16日),贵阳医保局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贵阳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要规范集中采购行为,对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等事项。
1.督促我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按国家、省规定参加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确保应上尽上、应采尽采。对未参与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集中带量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进行通报,要求其按时限提交情况说明,对未按规定参与的进行约谈。
2.提高报量精准性,指导医疗机构准确填报任务量,报量前提取医疗机构历史采购量作为报量参考,对报量异常情况要求医疗机构说明情况,并提交院长签字盖章的承诺函,确保报量准确。
3.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社会药店等通过省规定的集中采购平台积极参与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1.分别建立完善中选品种带量采购、使用月监测机制,并按月进行通报。
2.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品种的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在医保总额指标、对公立医院改革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登记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
3.督促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分配的采购任务配备和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将中选药品纳入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严格按照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和中选药品的合同用量完成任务。对不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4.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对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的价格、数量进行动态监测和比对分析,发现异常情况进行警示提醒,及时提供短缺药品清单等药品目录。
5.督促医疗机构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严查不按时结算。逾期不回款的暂缓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回款后恢复拨付。
1.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使用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及时纠正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报上级部门研究。进一步提高药耗配送率,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打通供应配送“最后一公里”。
2.根据相关规定,按照“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诚信等级,做好本辖区内集中采购日常信用管理工作,及时向省医保局上报信用失信事项。
1.在制定年度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时,对合理使用中选品种、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中选品种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对采购结果执行周期内未正常完成中选品种采购量的医疗机构,相应核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
2.按要求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预付款拨付,对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将上年度月均拨付医保基金的30%、20%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作为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预付款。
3.按照省医保局统一部署,推进网上货款统一结算,规范医疗机构平台采购货款结算行为。
4.严格集中带量采购结余留用考核,按照《贵州省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开展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采购结余留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及时足额将结余留用奖励金拨付到位(最高不超过结余测算基数的50%),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参与改革的激励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激励其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5.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完善内部考核,制定配套奖励办法,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做好人员薪酬支出及财务核算,接受相关部门审计检查,进一步规范结余留用奖励金使用。
6.健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把集中采购、使用中选产品情况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制定公立医院薪酬总量的重要依据。
7.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启动约束机制,每年对相关指标进行量化评估,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启动调价工作;不符合条件的,原则上不启动价格动态调整。
1.督导医疗机构落实集中采购政策,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重点跟踪监控辅助用药、医疗机构超常使用的药品。提出药品价格政策等建议,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全面配备、优先使用。
2.将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使用情况纳入协议管理,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总额控制指标、带量采购医保基金结余留用、医保基金支付等挂钩。
3.采取重点督导与季度督导相结合形式,加大指导、监督,规范医疗机构采购、使用行为。
4.依法严肃查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垄断行为。将中选品种列入重点监管品种范围,加强流通、使用的全过程质量监管,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加强不良反应监测,依法依规处置药耗质量问题。
5.强化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常态化监管,加强对价格异常的监测预警,遏制价格虚高。
6.鼓励支持引导医药生产企业、经营流通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加集中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