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月15日),新疆医保服务平台发布《关于常态化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及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未在自治区、兵团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均可申报阳光挂网,申报挂网价不得高于全国各省级现执行集中采购价格中最低价(含新疆),还明确阳光挂网原则上每季度组织开展。
此外,已在自治区、兵团集中采购系统成功挂网的药品产生最新全国最低价须30日内在系统申请价格调整。其中,对于自主降价的产品,将建立绿色通道,挂网价格及时变更,而未按要求联动最新全国最低价的产品,一经核实取消阳光挂网资格。
以下附通知原文:
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阳光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医保规〔2021〕3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兵团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医保〔2021〕100号)精神,为全面落实药品分类采购政策,促进自治区、兵团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工作协同推进,现将自治区、兵团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阳光挂网及价格动态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阳光挂网 未在自治区、兵团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均可申报,国家、自治区及兵团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可自愿参与阳光挂网工作。下列药品和医用耗材除外:一是未获得国家医保编码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二是自治区、兵团执行的国家及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国家谈判药品;三是在自治区、兵团自主申请撤销挂网未满1年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四是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中药饮片等按现行规定采购。 (二)动态调整 已在自治区、兵团集中采购系统成功挂网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相关生产企业须按照兵地价格联动政策要求,自主将阳光挂网价调整为截至目前全国省级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价格中的最低价(福建、广东、重庆等以第三方电子交易方式产生的价格除外)。 (一)2月工作时间安排 1.阳光挂网信息维护时间:2月15日—2月28日。 2.动态调整时间:2月15日—2月28日; 3.资料核对及公示时间:3月1日-15日; 4.公告时间:3月16日-26日。 (二)常态化开展时间安排 1.药品阳光挂网原则上每季度组织开展,每年3月、6月、9月、12月企业申报,次月开展资料核对、公示和挂网工作。今年3月的阳光挂网提前至2月开展,之后的阳光挂网工作按上述时间安排组织开展。 2.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原则上每半年组织开展,每年5月、11月企业申报,次月进行资料核对、公示和挂网工作。为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今年2月增加医用耗材的阳光挂网申报,之后根据上述时间安排组织开展。 3.药品和医用耗材产生最新全国最低价须30日内在系统申请价格调整。生产企业可实时申报价格调整,降价结果次日生效,涨价产品信息每月15日集中统一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产品调整挂网价格,特殊情况由兵地相关部门会商研究。 阳光挂网和动态调整的产品均须在自治区、兵团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系统中分别申报,企业信息、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均须保持一致。具体操作步骤请参阅自治区、兵团医保服务平台中的操作手册。 (一)药品阳光挂网 参与药品阳光挂网企业需完成企业账号注册登录和认证、企业信息维护、产品信息申报和价格申报工作。企业需对所有申报信息进行再次核查,准确无误后提交《医药企业阳光挂网申报承诺书》(模板在平台通知公告中),完成信息申报工作。价格申报的内涵界定如下: 1.申报挂网价格。阳光挂网价即相关产品的企业报价。申报价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以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对应的最小零售包装(如:个、盒、支等)价格进行申报,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所有费用。申报挂网价不得高于全国各省级现执行集中采购价格中最低价(含新疆),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其申报价格不高于国家谈判药品价格;参比制剂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含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药品和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申报价格不高于对应原研药在全国省级平台现执行的最低挂网价;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申报价格不高于同通用名已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和对应原研药的最低挂网价格。 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有挂网价格的,生产企业申报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之日起前一月末的全国省级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价格中的最低价,且同一生产企业申报的同通用名、同剂型的药品,其不同规格、包装之间的价格须保持合理比价关系。注射剂申报价格不得高于该产品最小制剂单位全国最低价按照包装系数简单乘除后的价格。申报企业自主测算申报价格,申报价格长期接受社会监督,对同一生产企业的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和包装的药品将纳入价格重点监控范围,对存在价格欺诈的行为列入信用评级并处相应行政处罚。 2.全国最低价。全国最低价是指:按申报产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数量、包装材料、包装特征或产品特征的对应关系申报,在全国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形成的、实际采购过程中具有限价属性的(指挂网省份有“实际采购价不得高于此价格”的约束性规定)、申报之日起前一月末正在挂网执行的全国省级集中采购价格(以下统称“省级挂网价”)中的最低价,包括但不限于各省标识为挂网价、中标价、入围价、基准价或报价等。国家和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价格以及福建、广东、重庆等以第三方电子交易方式产生的价格可不纳入本次全国最低价的取值范围。所维护产品的包装系数应与所提供的价格截图中的包装系数一致(注射剂除外,注射剂须提供最小制剂单位全国最低价截图)。 3.自治区原平台挂网价:在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原平台)中与申报产品规格包装一致的中标价格或最高限价(注射剂除外,注射剂须提供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截图)。未在原平台挂网产品可不填。 全国最低价和自治区原平台挂网价均须提交截图,所有截图须加盖企业公章,且体现集采平台名称、产品包装系数、规格型号、截图时间等信息。 (二)医用耗材阳光挂网 参与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企业需完成企业账号注册登录和认证、企业信息维护、产品资质信息和产品勾选、价格申报工作。企业需对所有申报信息进行再次核查,准确无误后提交《医药企业阳光挂网申报承诺书》(模板在平台通知公告中),完成信息申报工作。价格申报的内涵界定如下: 1.申报挂网价格。申报价格须不高于该产品全国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价格中最低价(含新疆)。申报价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以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对应的规格包装(如:个、袋、根、包)为计价单位,确保与产品包装规格单位相符。申报价格为实际供应价,应包括税费、配送费、伴随服务等在内的所有费用。生产企业申报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之日起前一月末的全国省级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价格中的最低价,不同包装之间的价格须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2.全国最低价。全国最低价是指:按申报产品的注册证名称、规格、包装数量、包装材料、包装特征或产品特征的对应关系申报,在全国各省级集中采购平台形成的、实际采购过程中具有限价属性的,正在挂网执行的全国省级集中采购价格中的最低价。 3.西北4省挂网价格。在陕、甘、青、宁4省集中采购平台的挂网价。有4省挂网信息须逐一申报,未挂网可不申报。 申报全国最低价和西北4省挂网价格的均须提交对应截图,所有截图须加盖企业公章,且体现集采平台名称、产品包装系数、规格型号、截图时间等信息。 (三)动态调整 药品和医用耗材产品信息变更的企业及时在产品库中更新相关信息,价格调整的企业在动态调整权限中申请调整。 1.价格调低申请。对于自主降价的产品,将建立绿色通道,挂网价格及时变更。对于产品挂网成功后出现最新的省级集中采购平台最低挂网价格的企业须及时申请调整挂网价格(含海南省级平台挂网价的2万余种产品,见附件),未按要求联动最新全国最低价的产品,一经核实取消阳光挂网资格,并记入信用评级。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格无变化的产品无需操作。 2.价格调高申请。因客观原因造成价格上涨的产品可申请调整挂网价格,且须提交产品的产能、价格调整原因、成本资料、完税出厂价格凭证、各省级集中采购平台价格调整截图等资料,并提交不存在暴利、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的书面承诺函(内容自拟)。 请符合挂网条件的医药企业积极参与阳光挂网工作,高度重视产品申报,严格按要求进行规范、准确申报。企业申报的价格信息,在执行过程中长期接受社会监督,随时接受相关投诉,凡未按要求如实申报,漏报、错报、虚报、瞒报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兵团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和信用评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相关产品及生产企业给予取消挂网、降低信用评级、暂停交易、直至取消参与自治区、兵团组织的集中采购活动的申报资格等处理。凡挂网成功的企业要及时相应医疗机构发起的议价。阳光挂网结果自公告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