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再次强调:严禁药房托管、严打药品回扣
进入2022年,广东省率先重申严禁药房托管、严打药品回扣。
近日,针对公立医院医生指定患者到院外药房购药等问题,广东省卫健委最新发布《关于公布广东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投诉举报渠道的公告》。
公告再次强调:
坚持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的公益性,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营利性药店;
从严管理医疗机构外购药物,要求医疗机构明确外购药物范围,坚持患者知情同意原则,不得违规指引患者去指定药店自购药物;
持续加强医疗机构行风整治,对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行为开展自查自纠专项工作,加大对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回扣”等违反“九项准则”行为的追责力度;
推进落实基本药物制度,不断优化医疗机构药品配备,加强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在公告的最后,广东省卫健委直接附上了广东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投诉举报渠道,覆盖广东省以及21个市级单位的投诉举报电话、网址。
在公告中,广东卫健委明确,将继续加大对相关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举报的相关线索,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
从广东卫健委在公告中的措辞和口吻不难看到,广东作为排名全国前列的医药大省可能又将迎来一轮针对药房托管、指定购药、药品回扣等乱象的集中整顿治理。
02 院内营利药房仍未禁绝
针对药房托管、指定院外药房购药等问题,虽然自2018年国家卫健委发文明确叫停后,迎来整顿潮。但是据不少业内人士反映,仍有不少公立医院开设营利性药房,医生指定购药的情况也不鲜见。
羊城晚报去年末的一篇报道就指出,记者暗访后发现,广州仍有一些三甲医院在院内开设营利性药房,同时还有一些医生开药处方时会指定某家药店,有的处方单上甚至有药店的付款码。
无论是公立医院开设营利性药房还是医生指定患者到指定的药店购药,背后仍是“以药养医”的行业顽疾。
据赛柏蓝此前不完全统计,2018年至今,广东省已关闭院内自费药房的医院分别有:
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广州药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
去年前两个季度,广州市又密集针对院内药房推动清理工作——“中山系”所有医院的自费药房都在一份关闭目录内,且须在2021年5月之前全部完成关闭。
除广州外、佛山、顺德等市都开展过院内药房的清理工作。
03 公立医院托管药房早被明确禁止
院内药房从兴起到关停,公立医疗机构再度强调公益性的趋势已经明晰。自2018年以来,国家卫健委多次强调禁止公立医疗机构托管药房。
比如:
2018年11月26日,《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8〕45号要求,坚持公立医院药房的公益性,公立医院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
在2019年全国医疗管理工作会议上,国家卫健委对停止药房托管进行了部署,并要求地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
2020年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的通知》,第五项完善行业监管的第十六条规定,规范药品推广和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管理。
一方面,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参加涉及药品耗材推广的学术活动的管理,由企业举办或赞助的学术会议、培训项目等邀请由医疗机构统筹安排,并公示、备案备查;一方面,坚持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的公益性,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营利性药店。
公立医疗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物流延伸服务的,应当按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向企业支付相关费用,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
基本上,最新的政策风向已经完全隔绝了药械企业直接和医院的药事管理工作产生利益关系,即便开展物流延伸服务,也仅限于服务性收费。
以往企业托管医院药房,所寻求的进院、上量诉求开始被明确说“不”。
04 国家卫健委每年组织情况抽查、公布
在同日发布的政策解读中,国家卫健委明确,完善行业监管,包括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加强合理用药监管、规范药品推广和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管理3方面措施。
后续,国家卫健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抽查机制,每年组织对各省(区、市)处方有关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各地也要相应加大抽查和公布力度。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参加涉及药品耗材推广的学术活动的管理。
国家卫健委明确表示,加强对医疗机构药事的管理,是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综合监管的重要举措。
从2018年的以加强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为名的禁止公立医院药房托管到从行业监管、保证公立医院公益性出发向药房托管开刀,药房托管背后的系列利益问题已然浮出水面,成为监管的重点对象。
随后,河北、宁夏、北京、山东等地相继发布政策,开始杜绝公立医院药房托管,国控、步长、瑞康、康美等布局药房托管的企业基本均进行了方向调整。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药房托管已备受争议,甚至有行业专家直指,药品零加成之后,药房托管已经成为医院、医生、药企、药商之间完成利益链条分配的又一载体。
值得注意的是,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从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公立医院的主体地位和公益性质。
为了满足公益性质的要求,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所有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05 2022年,继续推进医疗行风整治
进入2022年,广东省要求持续加强医疗机构行风整治,针对违反九项准则的行为开展自查自纠。
2021年11月16日,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发布《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明确九项准则包含:
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
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
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
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
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
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
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
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
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值得注意的是,和2013年12月发布的老版的九不准相比,九项准则新增了“不实施过度诊疗”“不参与欺诈骗保”“不牟利转介患者”等新内容;以及对推荐院外购药、推销非医疗商品、互联网医疗等“老问题”的新表现。
九项准则覆盖医疗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
九项准则规定,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九项准则》行为多发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打击医疗行业的红包、回扣,全国都呈高压之势。
2021年8月12日,国家卫健委印发《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强调:
自2021年至2024年,集中开展整治“红包”、回扣专项行动,加大监督检查、执纪执法力度,对违反行业纪律的医务人员,批评教育一批、通报处理一批、严肃清理一批,对涉嫌利益输送的各类机构,严肃惩处、移送线索、行业禁入,持续保持对“红包”、回扣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
看来,虽然才到2022年的第一季度,但医疗、医药领域针对药房托管、红包回扣等乱象持续强化的监管态势已经基本定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