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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取消16项证明事项的公告(第二批)(2019年 第55号)
来源:国家药监局 阅读:464 日期:2022-03-0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取消16项证明事项(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证明事项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国家药监局
2019年7月11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55号公告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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