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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办医函〔2019〕8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根据《“十三五”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国卫医发〔2017〕3号)及《“十三五”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实施方案》(国卫医发〔2019〕45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精神医疗服务体系顶层设计,优化精神医疗资源区域布局,推动提升区域精神医疗服务保障能力,助力实现区域分开,我委组织制定了《国家精神医学中心设置标准》和《国家精神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国家精神医学中心设置标准
2. 国家精神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