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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阅读:835 日期:2022-03-07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函〔2021〕34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扬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健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扬医保〔2021〕84号)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切实做好“双通道”药品分类管理

(一)2021年国家新增谈判药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诺西那生纳注射液和阿加糖酶ɑ注射用浓溶液除外),参保人员在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医保统筹基金予以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70%,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60%,纳入当期医保结算年度内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后,不再纳入大病(补充)保险保障范围。

(二)做好国谈药待遇政策与相关政策的衔接。单独支付名录中诺西那生纳注射液和阿加糖酶ɑ注射用浓溶液2个罕见病用药,参保人员在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适应症用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医保统筹基金予以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80%,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70%,纳入当期医保结算年度内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后,不再纳入大病(补充)保险保障范围。符合我市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患者,其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三)对2021年国家新增谈判药双通道管理非单独支付药品,由市医保中心进行梳理,按规范性流程纳入对应的门诊特殊病种、门诊慢性病、门诊用药保障、“两病”等保障范围,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患者使用“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待遇一致。

二、保障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待遇享受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应畅通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备案及报销等渠道,保障异地就医患者正常医保待遇的享受。符合“双通道”和单独支付药品管理的参保人员在省内其他城市相关定点医药机构购买指定药品时,享受与参保地同等待遇保障。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使用“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逐步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非直接结算的,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回参保地零星报销。实行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使用“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的,根据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相关规定结算。

三、适应医保药品谈判常态化机制

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强化协议管理,将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谈药情况纳入协议管理,把及时配备、规范使用等一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实施单独支付药品,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范围。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公众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不定期检查“双通道”政策落实情况,积极做好政策措施落地情况监测,把落实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作为为群众办实事有力举措,使广大参保患者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安全感。

国谈药“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要适应国家医保药品谈判常态化,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工作调度,切实承担起国谈药临床合理使用的主体责任、首要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切实提高供应保障水平,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临床有需求,应配尽配,应采尽采,更好满足患者合理用药需求。切实严格做好“国谈药”进院情况报送工作,准确及时报送《三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国谈药采购品种统计表》、《三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国谈药月度采购量统计表》。

附件:扬医保[2022]12号附件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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