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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联盟再出招,87个药品带量采购来袭
来源:江苏华招网 阅读:786 日期:2022-03-02
广东联盟


3月1日,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发布《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的通知,对87个慢性病、常见病用药开展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并同时发布了本次集采的报名工作安排。


01
联盟地区

参与本次集采的联盟地区包括广东、山西、河南、江西、内蒙古、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具体参与省份以报量通知为准)。

02
采购清单

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产品清单根据实际报名情况以品种序号和组别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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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品种同组有过评药品时,过评药品、原研药和参比制剂归为过评类。
同品种同组有过评药品且数量为1-2家(不包括原研药或参比制剂)的,区分过评类和非过评类;同品种同组过评药品数量≥3家的,仅设过评类
2、同品种同组无过评药品时,原研药和参比制剂归为非过评类
同品种同组仅非过评类或中成药的,根据广东医疗机构上年度订单量划分采购单,仅非过评类的计算每一家企业订单量占所有企业订单总量的比例,中成药的按每一家企业订单量和日均用量折算为服用天数并计算每一家企业占同组内所有企业合计服用总天数的比例,其占比从高到低累计达80%的企业列入A采购单,其余的列入B采购单

(1)同组A采购单企业数≤2家的,按占比从高到低依次顺位排序,补齐3家企业竞价。

(2)同组B采购单≤2家的,合并列入A采购单,不再设B采购单

过评类/非过评类/A采购单/B采购单中选结果按各类别或各采购单竞价形成

03
采购周期及协议

(一)本次药品联盟地区集中带量采购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首年采购期满后,可续签一年。具体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由联盟地区各省自行确定。

(二)在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协议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中选企业按本采购文件规定情形对应的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04
报价

(一)保儿安颗粒、化痔胶囊/栓、清热消炎宁胶囊/片/软胶囊以申报品规的日均费用(计算公式:申报品规日均费用=申报品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申报品规日均用量)作为申报价,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报价单位为元/天(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4位)。

(二)“单位可比价”是指按“统一代表品”折算后的价格/日均费用。

(三)申报企业按照量价挂钩原则,合理申报价格,企业报价高于最高有效申报价/最高日均费用的,视为无效报价;企业报价小于等于最高有效申报价/最高日均费用的,视为有效报价同品种过评类和非过评类区分报价

1、同企业同品种不同剂型规格存在差比关系的:企业选择一个品规作为价格申报品规,其他品规按申报品规的价格参照差比价计算后,参与对应类别或采购单竞价,其他品规的价格须不高于最高有效申报价/最高日均费用,高于的视为无效价格。

2、同企业同品种不同剂型不存在差比关系的:区分不同组别各选择一个品规作为价格申报品规。

3、滴眼剂、眼膏剂中“含玻璃酸钠和不含玻璃酸钠”不区分价格,企业仅选择一个品规作为价格申报品规,其他品规按申报品规的价格参照差比价计算后,其他品规的价格须不高于最高有效申报价,高于的视为无效价格。

4、同品种的口服溶液剂和糖浆剂、滴剂和混悬滴剂、缓释(控释)片和缓释(控释)胶囊、喷雾剂和气雾剂,各自之间剂型差比价的比值系数为1。

(四)同品种同一竞争单元申报企业中,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可按不同价格申报或仅按同一价格申报;若按不同价格申报的,则涉及企业仅“单位可比价”最低的为有效报价,“单位可比价”高于最低的为无效报价;若涉及企业“单位可比价”相同且等于最低的,均为有效报价

(五)申报企业“供应清单”内中选药品的价格由省平台以申报品规为代表品按差比价计算确定。

(六)规定时间内未报价或报错价的,报价结束后不得补报或修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负责。

05
拟中选

过评类/非过评类/A采购单/B采购单中,同类别/同采购单有效报价企业数为1家且仅符合第2点条件的,或有效报价企业数≥2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纳入拟中选产品范围:

1、按“单位可比价”由低到高依次顺位排序,排名在前30%比例(四舍五入保留个位)的企业入围,有效报价企业超过10家的,排名前3的企业入围。

(1)符合第1点的过评类入围企业或A/B采购单入围企业的,纳入拟中选范围;非过评类入围企业的“单位可比价”低于过评类拟中选企业中最低“单位可比价”的,非过评类入围企业纳入拟中选范围

(2)符合要求的入围企业,若该企业被联盟区任一省(区)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的,其排名与后位首个未被评为以上失信等级的企业排名对应交换。当价格相同时,按第五条第(二)项的原则依次确定顺序。

2.企业报价降幅≥50.00%(以附表2对应规格最高有效申报价为基数进行计算,降幅以百分比计,四舍五入后保留百分比小数点后2位),且非过评类企业的“单位可比价”低于过评类拟中选企业中最低“单位可比价”。

过评类/非过评类/A采购单/B采购单申报企业“单位可比价”相同时,按以下规则依次确定拟中选企业:

1.未被任意一省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中等”、“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优先;

2.订单量大的企业优先,多个规格的品种,订单量合并计算(以公布数据为依据);

3.通过或视同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时间在前的企业优先(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日期为准);

4.原料药自产的企业优先(限指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为同一法人)。

5.若按以上规则仍无法确定拟中选企业的,均纳入拟中选范围。

06
医疗机构报量

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公布后,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选择中选产品并按要求填报首年预采购量。

07
采购执行

(一)在采购周期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与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存在重复的,按国家中选结果执行,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

(二)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公布后,公立医疗机构选择中选产品并按要求填报首年预采购量。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采购量由供需双方按采购协议的约定执行。

(三)采购年度内,在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的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产品使用按照完成协议采购量后不低于70%比例继续带量采购。

08
其他

(一)联盟地区内统一执行中选结果。各联盟地区原则上按照本采购文件的相关要求完成报量工作,并自行公布执行结果
(二)属于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但未报名的产品以及同组未产生中选产品的,广东省的医疗机构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号)要求进行自主采购。联盟省(区)则按各省(区)的备案或监控产品等规定执行。
(三)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未中选药品(指已报名未中选的药品)以及属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范围但在报名截止之日后首次获得批件的药品可挂网交易,其挂网采购按照《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关于实施药品挂网采购的公告》要求执行。
09
时间安排

产品新增截止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3月2日24:00时止。

产品提交送审截止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3月3日24:00时止。

联盟集采报名截止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3月5日17:00时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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