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医保目录范围内药品”指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 “医保目录范围外药品”按“自费药品”申报挂网;
2、同品种无企业在本市医疗机构有效挂网的为流标药品;
3、“十五省市“指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重庆、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河北、辽宁、湖北、湖南。
议价药品采购价由本市公立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议价确认产生。非公立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无需议价(自费药品、紧缺药品除外),如有议价需求,医疗机构可在“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阳光平台)内自主申请开通议价权限。阳光平台每季度将议价药品本市公立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最低采购价推送至无议价权限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确认该价格后即可采购。
依医疗机构申请的药品需由提出采购申请的所有医疗机构完成议价采购并确认验收后,方可对全市其他医疗机构开放议价采购。公布执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替换申请的医疗机构。其中流标药品自公布执行之日起180天内未完成所有申请医疗机构采购确认的,将被关闭医药机构采购资格。
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将通过阳光平台向定点医疗机构推送同品种或同通用名药品基本信息,针对不同类型挂网品种,设定不同“红黄绿线”价格监测预警提示,具体内容如下:
药品备案应遵循临床必需、审批规范、合理定价原则,由具有明确采购需求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说明采购理由后进行备案。
(一)备案议价
已有本市有效统编代码的药品,医疗机构如有采购需求可开放药品备案议价,备案议价价格不受红黄线议价限制。药品备案议价由本市公立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在阳光平台内上传《药品备案议价申请表》(附件3),经市药事所审核通过后予以开放备案议价。备案议价结果在阳光平台内公开,备案议价结果仅对该申请的医疗机构有效且不作为全市其他医疗机构议价时红黄绿线的参考依据。
(二)备案挂网
未获得本市有效统编代码的药品,医疗机构如有采购需求可开放药品备案挂网。药品生产企业申报药品基础信息且审核通过后由本市公立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阳光平台内上传《药品备案挂网申请表》(附件4),经市药事所审核通过后予以挂网公布。备案挂网药品仅可进行备案议价,备案议价结果仅对申请医疗机构有效,其他医疗机构如需采购,需提交备案议价申请。
(三)其他情况
对确属临床供应短缺、无同等价位同类替代品种的药品,医疗机构可在阳光平台“短缺药品”模块内上传《药品短缺情况说明表》(附件5),向市药事所反馈相关药品短缺情况。多家医疗机构提出备案或反馈短缺的药品,市药事所将及时关注该药品临床供应及价格情况。
其他事项
(一)十五省市采购价更新
药品十五省市采购价格如有更新,生产企业应在新采购价格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在阳光平台内进行更新。对确无十五省市采购价的药品,企业应上传《无十五省市价格承诺书》(附件6)。未及时更新十五省市采购价的药品将按照《关于公开议价医药产品违规情况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处理。
(二)议价价格更新
市药事所每季度推送药品提示红线,对因提示红线调整等原因需重新议价的药品,有议价权限的医疗机构应在45天内重新进行议价。
(三)定期关闭
市药事所将定期对阳光平台现用统编代码进行梳理。一年内定点医疗机构无采购但定点药店已上传零售价格的药品做医疗机构失效处理。一年内定点医疗机构无采购且定点药店未上传零售价格的药品做医药机构失效处理。两年内定点医药机构无采购且无医保结算的药品做基础信息失效处理。已关闭药品,如有采购需求,可按新申请规则重新申报。
(四)议价采购联动
阳光平台将根据药品议价结果,实行议价采购联动,采购订单价格原则上应与最新议价价格保持一致。采购下单日至采购下单前30日内无有效议价或30日内议价价格与采购订单价格不一致的,采购订单将被自动拦截。医疗机构应在2个月内完成采购发票的网上验收确认工作。
除此之外,官方就《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药品分类挂网全面议价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作出政策回答: 1、本市药品分类挂网在哪个平台申报药品信息? 进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首页“网上办事”中的“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药品)”,也可直接登录以下网址:http://biz.smpaa.cn/ysxt/login.jsp,此为药品申报的唯一官方平台。注册并登录系统后根据药品类别进行分类挂网。 2、申报药品的具体流程及相关申请表如何查找? 可在“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药品)”登录页面“用户手册”中下载查看操作手册及申请表。 3、什么是流标药品?流标药品如何挂网? 同品种无企业在本市医疗机构有效挂网的为流标药品。流标药品在十五省市中有10个(含)以上省市采购价的,可直接申报挂网;十五省市不足10个省市采购价的,需由本市3家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或5家二级(含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提出采购申请并上传《新申请医保药品采购申请表》。 企业申报时需在阳光平台内勾选对应申请的医疗机构,市药事所审核药品基础信息及价格信息后,由相应医疗机构上传《新申请医保药品采购申请表》,药事所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 4、依医疗机构申请的药品,是否可更换申请的医疗机构? 药品公布执行前,企业可在系统内更换申请的医疗机构。药品公布执行后原则上不予更换。 5、依医疗机构申请的药品,全市其他医疗机构如何议价? 依医疗机构申请的药品需由提出采购申请的所有医疗机构完成议价采购并确认验收后,方可对全市其他医疗机构开放议价采购。公布执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替换申请的医疗机构。其中流标药品自公布执行之日起180天内未完成所有申请医疗机构采购确认的,将被关闭医药机构采购资格。 6、哪类药品可以新增不同包装数量挂网? 同企业同通用名同规格已有有效统编代码的药品,可新增不同包装数量的药品。如有效统编代码药品为20mg*6袋,可增加20mg其他包装数量的药品。暂不包括新增同企业不同装量、不同规格及不同剂型的药品,如不能在40ml基础上增加60ml装量的药品。 7、申请新增包装数量的药品红线有哪些? 申请新增包装数量的药品红线有三条:1.已有有效统编代码的药品按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的最低采购价;2.该药品十五省市平均采购价;3.企业申报价。以上三条红线价格取低。 8、申请参照同品种最低价的药品红线有哪些? 申请参照同品种最低价的药品红线有三条:1.本市同品种最低采购价;2.十五省市平均采购价;3.企业申报价。以上三条红线价格取低。 9、哪些药品本市所有医疗机构均可议价? 自费药品与紧缺药品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均可议价。其他类型的议价药品采购价由本市公立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议价确认产生。 10、非公立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议价价格如何确定? 非公立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无需议价(自费药品、紧缺药品除外)。阳光平台每季度将议价药品本市公立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最低采购价推送至无议价权限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确认该价格后即可采购。 11、非公立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如需议价,如何申请议价权限? 非公立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可单独申请某议价药品的议价权限或申请全部药品的议价权限。医疗机构登录阳光平台“议价确认”模块,点击“议价权限申请”后即可生效开始议价。 12、同品种指什么? 同品种药品指本市相同医保目录的品种。 13、同通用名指什么? 同通用名药品指本市相同医保目录且药品通用名(含剂型)相同的药品。 14、十五省市价格如何填报? “五省市”指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十省市”指重庆、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河北、辽宁、湖北、湖南。“十五省市”指上述外省市的统称。十五省市采购价指该药品在以上地区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执行的最低采购价(国家或省级带量采购中标价、备案价格除外)。十五省市省级平台有多个有效采购价的,需填报最低有效采购价,填报时可保留2位小数。 通过(含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申报十五省市采购价时可填报过评后的有效采购价。 申报药品的十五省市价格应与申报药品的规格包装一致,同规格不同包装数量的价格无需填报。填报价格应与申报药品的包装单位相对应,重点注意盒/支与价格的对应关系。 15、十五省市平均采购价如何计算? 十五省市平均采购价:M=(X1+X2+……Xn)/n。 16、加权平均采购价如何确定? 加权平均采购价根据同品种上一年度采购情况按照量价加权原则确定。采购量及采购金额以本市阳光平台统计采购发票数据为准。 17、医疗机构议价时,是否可查看绿线及相关品种? 可以,医疗机构议价时可查询同品种最低价及对应的绿线价格及品种。 18、议价价格触及黄线或红线时,能否看到对应价格? 可以,系统内将跳窗提示该药品具体的红黄线价格。 19、如何提出备案议价? 药品备案议价由本市公立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在阳光平台内上传《药品备案议价申请表》,经药事所审核通过后予以开放备案议价。备案议价价格不受红黄线议价限制且在阳光平台内公开。 20、备案议价价格是否作为其他医疗机构的参考议价? 不作为。备案议价结果仅对该申请的医疗机构有效且不作为全市其他医疗机构议价时红黄绿线的参考依据。 21、如何进行药品备案挂网? 药品备案挂网由本市公立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药品生产企业申报药品基础信息且审核通过后由本市公立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阳光平台内上传《药品备案挂网申请表》,经市药事所审核通过后予以挂网公布。 22、备案挂网的药品如何进行议价? 备案挂网药品仅可进行备案议价,备案议价结果仅对申请医疗机构有效,其他医疗机构如需采购,需提交备案议价申请。 23、医疗机构如何向市药事所反馈药品临床紧缺情况? 医疗机构可在阳光平台“短缺药品”模块内上传《药品短缺情况说明表》,向市药事所反馈相关药品短缺情况。 24、提示红线何时更新? 市药事所每季度推送药品提示红线更新情况,对因提示红线调整等原因需重新议价的药品,有议价权限的医疗机构应在45天内重新进行议价。 25、统编代码何时定期梳理关闭? 一年内定点医疗机构无采购但定点药店已上传零售价格的药品做医疗机构失效处理,保留限药店采购资格。一年内定点医疗机构无采购且定点药店未上传零售价格的药品做医药机构失效处理,医药机构均不可采购。两年内定点医药机构无采购且无医保结算的药品做基础信息失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