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3月23日),重庆医保局对外征求《第一批和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由重庆市、内蒙古自治区、湖北省、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组成6省联盟开展接续工作。
(一)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两年,必要时延长一年。如需延长采购周期,在采购周期结束前另行公告。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以年为单位。
(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一年约定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 业仍按中选价继续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报价:企业自主报价,确定入围预选产品
1.有国家和各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产品,企业报价不得高于该产品自身最低中选价格。
2.国家和各省级带量采购中单片(粒/袋/支)中选价格≤ 0.10 元的产品,按规定差比单片(粒/袋/支)的报价不得高于 0.10 元。
3.无国家和各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产品,本次同品种已公示的最低有效中选价格即为该企业的报价,须由企业确认。
4.国家和各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产生截止时间为本次报价工作启动( 月 日 0 时)前。企业报价符合要求且公示无异议的产品即为预选产品。
选择意向采购产品和约定采购量 :
1.医疗机构综合考虑用药习惯、供应保障等情况,在预选产品范围内选择产品作为本单位的意向采购产品,并参照历史采购量等,填报未来一年采购需求量的 80%(抗菌药为 50%)作为约定采购量。
2.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的上一轮中选产品纳入预选产品范围的,其约定采购量须达到该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的50%。
企业确认约定采购量,产生拟中选结果:
1.申报企业结合自身供应能力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是否供应,企业确认供应的产品即为拟中选产品。
2.企业在该联盟省份已有确认供应的医疗机构,则不得拒绝供应该联盟省份的其他医疗机构,如拒绝视同放弃本次参与资格。
3.企业确认不供应或放弃确认的,其对应医疗机构填报的约定采购量,将推送给已确认供应且价格最低的企业,即完成双向选择。
4.医疗机构未填报约定采购量的产品,企业也可确认供应,作为拟中选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