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029-87290036
3月16日,西藏医保局发布《关于公示18种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于3月16日至3月18日公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17省公布了医保支付标准试点名单。
1、对于国家谈判药品,通过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执行。国家谈判仿制药,在不高于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自治区采购平台挂网参考价的前提下,以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为医保支付标准。
2、对纳入国家或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中选药品,按中选价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未中选药品,按照带量采购相关规则分类渐进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对部分联动参考价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可在2-3年内调整到以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2倍以内(含2倍)的,原则上以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3、对于“两非”(非国家谈判药品且非国家或省级集采)药品,以挂网价格为基础,按量价加权的原则确定医保支付标准。以我区前一自然年度采购数量((以最小计数单位计算)最大的规格作为代表规格,根据实际交易价格、采购数量进行量价加权平均,确定该药品代表规格的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其他规格,以代表规格支付标准为基准,按照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进行差比调整,确定医保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