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自省医疗保障局去年印发执行《江西省双通道谈判药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来,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供应保障范围,与定点医疗机构一起,形成谈判药品医保报销的双通道,参保群众“开得到、用得上、能报销”谈判药品迫切需求的问题得到明显缓解。
同时,随着国家将更多谈判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谈判药品落地执行“最后一公里”问题进一步凸显。为常态化制度化做好全省落地执行谈判药品工作,增强谈判药品落地可及性,让参保群众无论是在住院、门诊还是零售药店,都能“开得到、用得上、能报销”谈判药品,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出台了《通知》,进一步完善谈判药品落地执行工作机制。
二、文件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协同联动,强化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三医联动”综合改革协同;二是压实责任,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配置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谈判药品做到应配尽配;三是规范分类管理,将谈判药品分为A类、B类和C类双通道进行管理,并实行不同的医保支付政策;四是完善支持政策,明确谈判药品不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考核,明确谈判药品不计入医疗保障部门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预算范围,明确谈判药品“首次备案,全省互认”的信息配置,明确推进医保基金直接与医药供货企业结算公立医疗机构谈判药品费用,明确协同门诊共济保障制度改革,不断丰富谈判药品落地保障渠道;五是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参保群众用药全流程的监督管理,防范和打击利用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套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六是加强监测督导,不断加强对谈判药品配备、使用和支付等情况的监测分析和评估;七是开展政策宣讲,建立健全与新闻媒体、参保群众等沟通机制,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积极营造各方面理解、支持谈判药品落地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谈判药品分类管理的主要考虑因素
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患者用药需求等方面的因素,“双通道”A类药品主要是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医保按《暂行办法》规定的政策支付;“双通道”B类药品主要是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用药人群特定(重特大疾病或传染病应急需要等)的谈判药品,在个人先行自付10%基础上,医保再按《暂行办法》规定的政策支付;“双通道”C类药品,主要是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规定限制不能或不宜在药店销售或易滥用易导致医保基金支出不可控的谈判药品,不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按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乙类管理。双通道药品名单同时按《暂行办法》和《通知》要求,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四、文件提出了哪些新举措
一是强化“三医联动”综合改革协同,从药品遴选、监督管理和基金支付等方面密切联动财政、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二是在通过取消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各种考核的基础上,卸下定点医疗机构配备、采购和使用谈判药品各种“包袱”,进一步夯实了定点医疗机构谈判的主体责任;三是双通道药品分类管理,为将更多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腾出了空间;四是推进医保直接结算,对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的谈判药品,由医保基金代为与供货企业按月结算货款,代为支付的采购货款从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基金预付款中按月抵扣。双通道医疗机构(非公立)、双通道药店货款按原渠道方式结算。
五、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根据《暂行办法》和《通知》要求,省医疗保障局已公布《2022年度双通道谈判药品定点医药机构、责任医师名单》,全省各统筹地区共将154家定点医疗机构、147家定点零售药店和3398名责任医师纳入双通道管理。下一步,省医疗保障局将对谈判药品进行分类名单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