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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采接续方案来了,品种涵盖1-4批
来源:江苏华招网 阅读:711 日期:2022-04-18
昨天(4月13日),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1-4批)协议期满后江西省接续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明确询价采购和竞价采购两种方式,采取综合评价确定接续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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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续品种

采购协议期满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1-4批)江西中选结果相关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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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周期

(一)接续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
(二)采购周期内购销协议每年一签。续签购销协议时, 需综合考量医疗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采购需求量原则上不少于各中选产品上年度采购需求量。
(三)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照中选价格及时、足量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对于超出约定采购量部分的采购需求,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也可根据临床需求采购价格适宜的未中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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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要求

(一)企业资质
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 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指定的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申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履行协议必须具备的能力;
2.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药品生产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3.申报时未被国家和我省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 制度评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或未被列入现行《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
4.对药品的质量负责,一旦中选,作为质量和供应保障 的第一责任人,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配送到位,满 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

(二)产品资质
属于接续品种目录范围并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的上市药品,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原研药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
2.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
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  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或《国家  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
【2020年第44号】,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批准,并证明质量 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的仿制药品;
4.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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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选规则

为维护市场和临床用药稳定,综合考虑企业、产品、价格等多方面因素,按询价采购和竞价采购两种方式,采取综合评价方式确定接续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综合评价实行百分制,其中信用评价30分,供应能力35分,价格水平35 分。


  • 上一轮国家集采时差额中选的品种,开展询价采购。对于询价采购品种,综合评价得分最高的为第一中选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大于等于60分且价格最低的为第二中选企业。



  • 上一轮国家集采时等额中选的品种,以及上轮采购周期最近一个执行年度内、我省已有符合接续申报资格的非中选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我省上轮中选价格30%及以上的品种,开展竞价采购。对于竞价采购品种,综合评价得分最高的为第一中选企业;若我省上轮中选企业本次申报价格比上轮中选价格降幅大于等于30%,且信用评价得满分、供应能力得分大于等于满分的60%(21分),则为第二中选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大于等于60分且价格最低的为第三中选企业。

综合评价分值表


注:若我省上轮中选价格不高于上轮全国最低中选价1.5倍,取我省上轮中选价格为基线价;若我省上轮中选价格高于上轮全国最低中选价1.5倍,取上轮全国最低中选价1.5倍的价格为基线价

同品种药品按差比价规则计算后的接续中选价格,不得高于上轮全国最高中选价格;不得高于本企业现行全国接续最低价格,若中选企业在全国接续中出现新低价,则在采购周期内动态联动新低价

综合评价最高得分出现并列的,按以下顺序确定拟中选顺位: 第一顺位,无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等级评定记录或已完全修复的优先;第二顺位,我省上轮中选企业优先;  第三顺位,报价更低的优先;第四顺位,供应能力得分更高的优先。


若中选企业在采购周期结束前,出现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等不符合接续申报条件的情形,则取消中选资格,并开展替补工作。对于询价采购品种,第一中选企业按综合评价得分由高到低依序替补;第二中选企业在综合评价得分大于等于60分的企业中, 按申报价格由低到高依序替补。对于竞价采购品种,第一中 选企业按综合评价得分由高到低依序替补;第二中选企业不 予替补;第三中选企业在综合评价得分大于等于60分的企业 中,按申报价格由低到高依序替补。替补企业按其申报价格进行供应,其申报价格作为新的中选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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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采购量

对于询价采购中选产,第一中选企业约定采购量比例为60%,第二中选企业约定采购量比例为10%.若第一、第二 中选企业为同一企业,则约定采购量比例为70%

对于竞价采购中选产第一中选企业约定采购量比例为50%,第二中选企业约定采购量比例为不高于20%,第三中选企业约定采购量比例为10%。若第一、第二、第三中选企业中的两个或三个为同一企业,则该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比例为对应约定采购量比例之和。若无第二中选企业,则第一 中选企业约定采购量比例为70%。第二中选企业的最终约定采购量由医疗机构自行确认,确认后剩余的部分自动分配给第一中选企业。
当出现替补情形时,按照上述约定采购量比例,在采购周期内由替补中选企业继续执行完剩余的约定采购量。若替补不成功,其未完成的约定采购量自动分配给第一中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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