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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胰岛素专项国采执行时间明确,下月6日起挂网执行
来源:江苏华招网 阅读:353 日期:2022-04-14
今天,福建省发布《关于落实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中选结果于2022年5月6日起挂网执行。




以下附通知原文:


各设区市医保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及国家医保局关于开展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有关通知精神,现就福建省落实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和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闽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全部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可在进一步完善药品进销存管理、确保药品货款及时结算的基础上参与。
  (二)药品范围
  本次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确定的中选品种。中选供应品种清单详见附件1。
  (三)采购周期
  按照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统一确定的采购周期执行,自中选结果正式执行之日起为期
2年
  二、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
  省卫健委会同省医保局按照医疗机构确认的协议采购量,将中选药品协议采购量分解至在榕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各设区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医保部门分解落实至辖区内各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军队医疗机构。
  各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应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基础上,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药品。各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及同类替代产品的采购情况将纳入系统日常监测范围。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协议采购量。
  三、组织签订合同
  (一)卫健部门牵头公立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牵头军队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协议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福建省医疗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药品交易结算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http://211.143.198.238:10013/tps-local/)进行操作,具体系统操作路径由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另行通知。具体要求如下:
  1.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合同确认签署。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于4月18日-4月21日登录系统,确认带量购销合同。
  2.医疗机构合同确认签署。医疗机构于4月22日-4月28日登录系统,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电子合同进行确认。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填报合同签订情况表(附件2),并4月29日前分别报送属地卫健部门和医保部门。各设区市卫健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公立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情况、医保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军队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情况,并填报合同签订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5月5日前分别报送省卫健委、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福州地区军队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情况直接报送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附后。
  四、完善限价及医保支付标准
  (一)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并以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二)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非中选药品按不超过最高销售限价零差率销售。竞争组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按不超过同通用名同组最低中选价格确定;非竞争组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暂按销售价格的70%确定并以同通用名同组最低中选价格托底,对销售价格不高于同通用名同组最低中选价格的,都以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未挂网集采同通用名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按不超过同通用名中选产品中最低支付标准确定。
  五、明确执行时间
  (一)
中选结果于2022年5月6日起挂网执行
  (二)5月9日起,中选药品和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同步执行规定的销售价格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机构院内信息系统调整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同,重视风险防控。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按照国家及我省的统一部署,贯彻落实好相关政策。针对各环节中的风险点,及时按照相应防控措施妥善处置应对,确保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加强对中选产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确保质量安全;规范胰岛素临床使用,加强宣贯指导及临床用药替代监测,确保临床使用安全;加强医疗机构采购情况监测,将有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及同类替代药品的采购情况纳入监测范围,引导科学采购。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做好舆情跟踪,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各相关医疗机构应该按工作要求,做好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安全用药指导等医疗服务。
  (三)落实供应保障。生产企业应严格履行采购协议,保障产品供给,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各有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药品正常供应和使用。配送企业每日在系统上传中选药品库存量。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使用安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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