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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倒卖药品套取医保基金,严惩!
来源:福建医疗保障 阅读:284 日期:2022-06-27

医保基金是

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

然而却有人

违规倒卖药品

骗取医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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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福州市医保局在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检查中,发现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赵某等9人在多家基层医疗机构频繁就医并超量开具药品的线索。经查,赵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办有特殊病种的陈某娜、郭某检、郑某武、陈某英、王某江、刘某珍、林某明、商某蓉等8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商量,利用特殊病种购买药品有高额补贴的医保政策,由赵某持上述人员社保卡至多家医疗机构超量开药再低价出售,所得赃款予以瓜分,共骗取医保基金313636.72元。2021年6月30日,福州市医保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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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11月19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责令赵某退出违法所得,返还给国家医保统筹基金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福州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部分)》等规定,福州市医保局对陈某娜、郭某检、郑某武、陈某英、王某江、刘某珍、林某明、商某蓉等8人予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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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药品套取医保基金是违法行为,轻则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重则受到法律制裁。上述案例中,陈某娜、郭某检等人将社保卡交由他人冒名使用,获取非法利益;赵某违规收集并冒名使用社保卡,倒卖药品牟利,违法违规套取医保基金。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1.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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