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8月1日),上海发布《关于本市做好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明确于8月10日起执行长三角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1年。
(一)市药事所于2022年8月1日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阳光平台)推送了上海地区中选药品信息,请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做好采购准备工作。 (二)本次中选结果自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协议周期。采购协议周期内若中选药品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各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本次中选药品,在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前提下可继续采购和使用同品种未中选药品,但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 (四)涉及本次长三角集采(上海地区)的品种,若为原全国集采上海地区中选供应药品且未在本次集采中选的,自本次集采执行日起设6个月采购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以原中选价作为其议价红线,请各医疗机构自行议价采购,采购数量将不受带量采购数量比例限制。 (一)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药品配送企业,按市药事所要求及时签订中选药品购销三方协议,中选药品货款支付遵守协议规定。 (二)中选药品应根据要求进行质量检测,以保证中选供应过程中质量稳定。 (三)各医药机构应通过阳光平台采购中选药品,并及时验收确认中选药品发票。系统将依据各医药机构已验收确认的采购量作为未中选药品的可采购量上限。带量采购原则上不允许退货。 (四)各医疗机构可通过阳光平台查询中选药品每月完成情况。同时市药事所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将通过快递方式发放《上海市医保药品带量采购月度对账单》至各医疗机构。 (五)各医疗机构对月度对账单数据、金额无异议,应于当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付清货款。 (六)配送企业在采购周期执行过程中应做到货票同行,应单独开具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发票。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守药品采购相关文件以及中选药品购销三方协议的相关规定。各医疗机构在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 以下为附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