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甘肃发布国采二、四批接续采购文件,对国采期满的44个药品(第二批:21个;第四批:23个)开展接续,采用综合评价方式(申报企业>2家)确定拟中选企业。7月11日,接续结果出炉,最终中选44个品种77个产品,备选44个品种44个产品。
7月26日,吉林省发文,明确采用询价+竞价的方式对国采二四批协议期满的44个品种开展接续,其中40个品种询价成功,4个询价不成功,拟进行竞价续约。
今日(7月28日),甘肃和吉林两省发文明确执行国采二、四批协议期满品种接续结果。
一、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含药材供应机构)和填报了年度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药机构。
(二)药品范围。44个第二、四批国家集采期满药品。
(三)执行时间。2022年8月15日起全省执行中选结果,原有库存自行消化。
二、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根据医疗机构上报的年度预采购量,结合上年度同通用名药品使用情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核定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按照《采购文件》规则按比例折算为约定采购量,在采购协议中予以明确。当中选企业被取消中选资格时,备选企业获得中选资格,其采购量计入约定采购量执行量。
(二)采购周期。本批接续集采药品的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视情况可延长至2024年底,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应确保按照中选价格满足全省中选药品的采购需求,包括约定采购量以及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
(一)配送关系维护。中选药品的配送企业由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经各市(州)医保部门备案后导入甘肃省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结算及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供医疗机构选择。2022年8月10日前,中选企业要确保包括省直属在内的103个配送区域至少维护1家配送企业。
(二)采购协议签订。采购协议由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三方通过网上签订。中选企业完成配送关系维护后采购协议即可签订,由医疗机构发起,其他两方分别签订。原则上医疗机构应于2022年8月13日前完成协议签订,中选企业应督促配送企业于2022年8月15日前共同完成协议签订。定点零售药店采购协议由相关方线下自行签订。
(三)医保基金预付和药款按期支付。医保基金预付政策按照原有规定执行,相关统筹区应在采购协议全部签订后1个月内完成医保基金预付。采购协议期满后,医疗机构按原渠道返还已预付医保基金。医疗机构是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鼓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品流通企业结算货款。
(四)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集中带量采购政策,无论有没有采购协议,同等条件下都应该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协议期内采购订单量不少于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采购非中选药品(价格适宜药品除外)订单数量不得超过同通用名药品采购订单数量的30%。
(五)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中选企业是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督促配送企业做好日常备货,及时响应采购订单,保证中选药品的保质、及时、足量供应。当中选药品出现质量、供应等问题时,中选企业应及时向各级医保部门和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报备并采取应对措施。中选企业发生我省《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所列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
(六)常态化监管和激励奖惩。各级医保部门应将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工作情况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年度考核指标,按照“每月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的要求,常态化做好集采药品采购、使用、回款的监管工作,确保采购协议期内重点工作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对备案配送企业的日常监管,对不能保障供应或累计三个季度配送率低于85%的配送企业,可按程序取消本区域相关产品的配送资格。
一、执行目录
吉林省第二、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询价续约药品结果。
二、执行时间
吉林省第二、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询价续约药品结果于2022年8月1日执行。
三、相关事宜
询价续约的药品,须于2022年7月30日16时前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ggzyzx.jl.gov.cn/),通过“药品系统登录”进入“药品分类采购系统—基础数据库系统” 维护企业信息、药品信息以及《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并将相关信息提交。已经完成信息维护并审核通过的药品,有信息更新的,需重新维护;无信息更新的,不需要重新维护。
各企业必须于2022年7月30日16时前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药品申报表(详见附件2)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PDF版本,同时制作一份excel版的药品申报表发送到指定邮箱jlggzyypc@126.com。发送的邮件名称按以下格式书写“第二、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询价续约药品称-企业名称”。属于第二、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询价续约且已在我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挂网交易的药品也需要重新递交。请各企业务必认真核对,确保信息无误后发出,不要重复发送邮件。
四、其他要求
属于第二、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询价续约的药品,请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合理有序开展库存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