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陕西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省级(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明确省采中选品种和河南、湖北(中成药)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于2022年8月30日起执行。
(一)机构范围。参加本次省级(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和已填报需求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品种范围。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和河南、湖北(中成药)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
(三)执行时间。自2022年8月30日起执行。
(一)约定采购量
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釆购中选品种约定采购 量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河南、湖北(中成药)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首 年约定采购量为医疗机构选择并确认的中选品种的合同量。(二)采购周期
省级及河南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 品种采购周期为1年;湖北(中成药)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中选品种采购周期为2年,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 综合考量医疗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情况和医疗技术进 步等因素确定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一)落实网上釆购
中选品种及中选价格在省药械招采平台 挂网。医疗机构、中选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确保完成采购周期内的采购任务。医疗机构应通过 省药械招采平台进行釆购交易,不得线下采购。采购周期内,此次 带量采购药品纳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目录的,在采购协议期满后执 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同一通用名非中选产品(规格),按照药品阳光挂网动态调整的有关规定,联动全国最低价挂网。(二)优先使用中选品种
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使用中选品种,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釆购量。约定采购量完成后,医疗机构应优先选用同产品组内价格适宜的中 选品种。对纳入监控管理、医保目录限制使用的中选药品,按要求 使用。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 至釆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 品种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特别是 对群众有合理用药需求以及创新型药品,医疗机构应予以保障,不能简单地“一刀切”停供非中选品种。对中选供应清单内属于同一家中选企业的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 规格不同包装的中选产品合并考核(不同规格适应症不同的除外), 医疗机构完成该中选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约定采购总数即视为 完成该中选企业中选品种的约定采购量(不同规格之间按照数量关系折算)•(三)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
各市(区)医保部门在医疗机 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按照不低于年度协议釆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按釆购合同与企业即时结 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鼓励医保经办 机构与企业直接结算。(四)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
集釆中选品种以中选挂网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品种属于医保 基金支付范围的,支付标准不超过同类别中选品种最高中选价格 或医保谈判价格,患者使用非中选品种,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 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各市(区)要统筹考虑患者自付比例和医保支付标准的设定, 着力减轻患者费用负担。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首年不调整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后续调整要统筹考虑成本变化,科学合理调整。(五)落实结余留用政策
各市(区)医保部门要依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陕医保发〔2020〕49号)要求,落 实集釆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对集采节约的医保资金,经考核后,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由医疗机构结余留用。医疗机构要加 强结余留用资金管理和使用,激励医务人员合理、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六)加强产品质量监管
加强对中选品种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督促中选企业严格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医疗机构应加强中选品种不良反应监测,发现疑似不良反应及时按程序报告。要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质量的行为,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中选企业要按照釆购协议足量供货,建立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落实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确保供应稳定。对执行中不能保证质量的,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等措施,确保患者用药安全。(七)强化履约情况监测
各级医保部门要督导落实中选企业 与配送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确保按照协议向医疗 机构供应中选产品,保障临床使用。要通过省药械招采平台密切监 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 施采购,避免实际用量与上报协议量产生较大波动,同时要防范用髙价非中选产品替代中选产品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