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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申报工作程序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阅读:341 日期:2022-09-08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中医药强省战略部署,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和《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医保治疗性医院制剂管理的通知》(晋医保发﹝2018﹞8号)规定,决定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和范围

(一)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动态申报。

(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或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的医疗机构制剂,获得国家医保局下发的统一编码后,即可向所属统筹地区医保部门提出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申请。

(三)已纳入我省医保目录内的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过期但价格不作调整的,提供重新再注册或有效期内的医疗机构制剂批准(备案)证明文件后,直接纳入目录。需做价格调整的须重新申报。

(四)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下制剂不纳入申报范围:

1.主要起滋补、保健作用的制剂;

2.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制剂;

3.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制剂;

4.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制剂;

5.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

6.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制剂。

二、申报流程

各有关医疗机构通过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官网山西省医疗机构制剂申报平台提交资料。

(一)申报资料

1.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医保支付申请表(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委托配制的,提供医疗机构委托配制证明材料;

4.《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复印件或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的基本信息截图(加盖公章);

5.《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核算表》(附件2);

6.医疗机构制剂检验报告和说明书。

(二)申报程序

1.各医疗机构通过省医保局官网登陆山西省医疗机构制剂申报平台提交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医保支付申报资料。

2.各市医疗机构报送资料由市医保局医进行初审后提交省医保局,同时报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申请汇总表》(附件3)纸质版。省直管14家医疗机构(附件4)报送资料提交省医保局审核。

3.各市医保部门20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完成申报材料初审,生成汇总表加盖公章后邮寄至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省医保局定期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论证、公示后,按季下发执行。

三、支付管理

纳入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仅限于在本医疗机构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调剂使用范围内使用。

四、工作要求

各市医保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及时通知本统筹区内有申报意愿的医疗机构参与申报,严格初审把关,按时提交相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注册及变更等信息及时函告省医保局。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机构制剂使用,确保参保群众受益。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药品适应症对症用药。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申报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业务联系人:医药服务管理处 樊拓鹏

联系电话:0351-6819627

技术支持联系人:山西云时代技术有限公司 崔雨轩

联系电话:18735554124

 


附件1: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医保支付申请表.xls


附件2:制剂价格核算表.doc


附件3:市级医疗机构制剂汇总表.xls


附件4:省直管医疗机构.docx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1.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医保支付申请表-20229616176878.xls

3.市级医疗机构制剂汇总表-20229616177235.xls

2.制剂价格核算表-2022961617754.doc

4.省直管医疗机构-2022961617735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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