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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沪医保医管发〔2021〕45号)和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等文件,经市医疗保障局审定,现公布部分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后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见附件)。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22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后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2年11月16日
关于公布部分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后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通知沪医保中心〔2022〕86号-2022111617381635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