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安徽省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此前2021年9月30日曾发布《征求意见稿》,时隔一年半之久,《正式稿》与《意见稿》相比变化较大。
《正式稿》VS《意见稿》(仅展示变化部分) 以下附通知原文: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皖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在省内销售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含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等,境外产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均需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挂网和采购。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药店参与。 (一)国家谈判药品 (四)其他挂网药品 其他药品申请挂网,需满足3个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挂网,且挂网价格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有效挂网价。不同企业、同品规的药品须接受价格联动管理。 (一)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除外),须按不高于该生产企业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有效挂网价(按最小制剂单位)实行挂网价格联动调整。挂网药品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出现新的最低有效挂网价且低于我省挂网价格的,生产企业应在30天内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申请调整。 (二)国家集采未中选药品,必须在现行挂网采购价的基础上,根据价差实行梯度降价。中选未选择我省作为供应地区的中选产品,自主降价须不高于全国其他非中选供应地区最低供货价。其他仿制药,自主申报降价须低于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安徽)同品种中选价。 (三)2017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内药品,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药监部门相关批件变更生产企业信息、调整药品采购属性等,但采购价格不得高于该药品原医保支付参考价。 (四)对国家谈判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国家、省际联盟、省级)药品、2017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内药品,医疗机构按不高于挂网价格采购。其中,国家谈判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国家、省际联盟、省级)药品不得再进行议价或变相议价。 (一)药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按程序撤销挂网: 1.企业因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吊销,药品注册证被吊销,或药品在中国境内不再销售的; 6.符合撤销挂网的其他情形。 (二)药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按程序暂停挂网: (四)与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同通用名的省集采“未过评”中选药品,在采购周期内,暂不做撤销挂网处理。2017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内药品,原则上不接受企业主动撤销挂网申请。 (五)对撤销挂网的药品,2年内不允许该药品重新挂网。对企业主动申请撤销挂网的,其产品同通用名下所有剂型、规格及包装品,2年内不接受挂网申请,且不得参与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撤网药品的原价格信息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保留3年并供国家和各省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