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029-87290036
保证基本药物足量供应和合理使用,有利于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权益,对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维护人民健康,体现社会公平,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推动卫生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原《宿迁市乡镇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宿政办发〔2016〕42号)已经失效。为了能够让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继续在我市乡镇层面得到有效落实,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乡镇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监督管理,我委组织开展了《宿迁市乡镇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起草工作。为了提高《办法》的科学性和可实施性,现就《办法》草案公开征询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公示期限
30天(2023年4月28日至5月27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相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邮寄信件、电话等方式提交。并请留下真实姓名、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以便反馈采纳情况。
意见反馈电话:84389656
邮寄地址:宿迁市人民大道8号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处,邮编:223800
电子信箱:yzc84389656@126.com
宿迁市乡镇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督管理办法(草案).docx
宿迁市乡镇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督管理办法(草案)-2023428151657625 (1).docx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会员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