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批国采《采购文件》中明确,“中选企业在非主供和非备供地区按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供应”。
目前,多省发布的第八批落地相关通知中也提及非主非备药品的挂网要求,绝大部分地区的要求与国家基本一致,如广东、山东、河北、江西、陕西、新疆等;也有部分地区增加部分条件,例如:
海南:第二备供企业、非海南省主供及备供企业按≤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且≤上海第八批国采非中选品种议价红线价格后方可挂网供应;
江苏:非本省主供及备供的中选企业按≤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且≤全国最低挂网价的原则挂网供应;
安徽:非安徽省主供及备供的中选药品中已挂网药品须按照≤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且≤全国省级最低有效挂网价的申请挂网;
北京:未选择北京市作为主供或备供地区的第八批国采中选产品,若中选企业同意按该产品国采中选价格供应北京市的,将视同具有北京市中选产品资格;若中选企业不同意,允许该产品按照非中选药品挂网供应,挂网价格≤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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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各地陆续发文开展第八批国采非主非备药品的价格调整工作,具体内容见下文。
(一)已挂网药品,须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且不高于全国省级最低有效挂网价的申请挂网。 (二)未挂网及已暂停挂网药品,本次无需申报。后期如申请挂网,须先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价格调整。 调整时间:2023年8月7日至8月10日。 (一)鼓励未中选药品自主降价。原研药、参比制剂、进口药品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品在我区交易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各省最低交易价格,且不高于上海红线价格。若价格发生调整,生产企业应及时主动申报最新全国最低各省交易价格。 (二)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供应医疗机构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我区中选价格,采购价格由医疗机构和企业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自行议定。未过评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评审后,企业应及时递交申请材料更新信息。 (三)鼓励国家集中采购未选择供应内蒙古的中选企业,以其中选价格在内蒙古地区供应。 (一)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1)》第二部分第18条关于“中选药品挂网价格确定”的规定,本地区第二备供、非主供、非备供药品可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原则取高确定。 (二)对于价格符合上述规定的药品,维持当前挂网价格;对于价格高于上述规定的药品,由企业对调整后价格进行确认,规定时间内确认调整价格的药品以调整后价格继续挂网,未确认的药品暂停挂网。 (三)药品价格计算中涉及药品差比价关系参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1)》第二部分6.5、6.6条款执行。以上条款未明确的,参照现有药品差比价规则。 (四)依据我省梯度降价规则,如梯度降价结果低于本次确认价格的,将在梯度降价结果执行时进一步调整价格。 价格确认时间:8月7日起至8月10日17:00。 (一)非我省主供及备供的中选药品:已挂网药品须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要求申请价格调整。 (二)非我省主供及备供的中选药品:未挂网及已暂停挂网药品,本次无需申报。后期如申请挂网,须先按照须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要求,并按我省非中选产品管理要求进行申报。 (三)低分子肝素类药品执行问题:考虑到低分子量肝素类药品目前市场占有率较高,作为急抢救用药在临床使用较为广泛,为平稳过渡,对低分子肝素的未过评药品暂不关闭采购,相关药品的生产企业须按不高于我省肝素类药品中选价格调整采购价格。 调整时间:2023年8月8日至8月14日。 (二)部分非中选药品已在上海完成降价的企业,应在我省平台30日内申报自主调整价格。除执行省级及以上集采中选结果外,企业不得以“医疗机构原有合同未到期”等理由延期或拒绝调整价格,确保医疗机构按调整后的价格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