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持续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巩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重庆市、湖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派代表组成药品联盟采购办公室,代表10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机构实施部分常用药和短缺药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现就《渝鄂桂琼黔滇青宁新新疆兵团关于部分常用药和短缺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附件1)公开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2月26日(星期一)24:00前将word版意见反馈表及扫描件(附件2,扫描件须逐页加盖公章)发送至cqybzcc@163.com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023—88979955。
附件:1.《渝鄂桂琼黔滇青宁新新疆兵团关于部分常用药
和短缺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征
求意见稿)》
2.《渝鄂桂琼黔滇青宁新新疆兵团关于部分常用药
和短缺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征
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药品联盟采购办公室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代章)
2024年2月20日
附件下载:
1.附件1.《渝鄂桂琼黔滇青宁新新疆兵团关于部分常用药和短缺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pdf
2.附件2.《渝鄂桂琼黔滇青宁新新疆兵团关于部分常用药和短缺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