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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乡镇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阅读:1444 日期:2024-02-22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经开区政法和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湖滨新区卫生健康医保局、财政局,苏宿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医院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有效推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切实减轻群众药品费用负担,保证群众基本用药需求,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评价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乡镇医院均应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乡镇(含原建制乡镇撤销设立为街道的)一级、二级医院,以及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卫生院)。

二、主要任务

(一)乡镇医院统一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其中,一级医院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低于使用药物品种总数的55%,销售基本药物金额不低于全部销售药物采购金额的55%;二级医院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低于使用药物品种总数的45%,销售基本药物金额不低于全部销售药物采购金额的45%。各乡镇医院使用的基本药物单价小于20元金额占比不低于 70%。中药饮片不纳入占比测算。

(二)严格控制大处方,门诊、住院人均药品费用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幅度均不超过5%(门慢药品费用不计入)。

(三)通过对乡镇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基本药物采购使用,促进合理用药,切实降低群众药品费用,实现财政资金精准补助和得到群众普遍认可。

(四)乡镇医院在基本药物采购目录范围内,根据群众用药需求和临床需要,科学合理制定基本药物采购计划,通过江苏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自行采购。

(五)乡镇医院采购的基本药物,原则上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者生产企业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应在采购后 7 天内将药品配送到位。

(六)乡镇医院为基本药物采购货款结算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清药款。

(七)乡镇医院根据诊疗范围、临床路径及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

(八)乡镇医院建立健全院内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基本药物的采购、使用管理,组织医务人员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建立完整、真实、实时的药品进销存台账。所有药品(包括自行采购药品)的采购价格、数量等相关信息在验收入库后一周内录入基层卫生信息平台,做好平台数据录入维护工作,确保信息录入准确及时。

(九)乡镇医院规范医师合理用药行为。严格按照处方权限用药,通过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等方式加强监管。控制抗菌药物使用,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医务人员基本药物规范使用情况纳入医院对其绩效考核内容。

(十)乡镇医院使用国家纳入合理用药监控目录的基本药物时,执行院长审批、医生使用数量登记制度。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月对乡镇医院使用监控药品情况进行监控。

三、监督管理与考核

(一)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对乡镇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医生使用监控药品中的基本药物品种和数量等情况进行公示,每两个月公示一次。对当次公示监控药品次均费用排名前三位的乡镇医院和医生,给予书面提醒;对连续两次排名前三位的,须调查原因并进行通报;对连续三次排名前三位的,相关医院给予停止采购重点监控药品处理,对涉及商业贿赂、涉嫌犯罪的情况,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二)乡镇医院因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受到群众举报、网络问政的情况以及群众就医满意度情况纳入县区对乡镇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考核。

(三)一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品种占比、销售金额占比均未达到55%比例的,二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品种占比、销售金额占比均未达到45%比例的,不予补助。

(四)乡镇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考核合格的,应按其基本药物销售金额的80%—90%给予补助。

(五)发现乡镇医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后相应扣减补助经费。

1.不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的;

2.发现药品商业贿赂行为的;

3.药品账实不符、进销存不符、无采购票据的;

4.医疗及药品收入、支出未录入基层卫生信息平台,使用手写票据的;

5.实际用药与处方(医嘱)不符,开假处方、虚假出库的;

6.为了规避大处方,实行分解收费行为的;

7.同通用名药品,未执行或者未按要求执行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政策,同时采购高价未中选产品的;

8.违规收费,或者超限定支付范围使用医保基金的;

9.其他违反基本药物使用相关规章制度规定行为的。

四、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基本药物制度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发挥监管的牵头协调作用,加强对乡镇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情况的考核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将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纳入预算,及时审核拨付到位。医保部门推动落实基本药物采购政策。

)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履行对乡镇医院具体监管责任,与乡镇医院签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协议,每月10日前完成乡镇医院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结算上月补助经费依据。市卫生健康委联合财政、医保等部门对全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乡镇医院进行补助。

各相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合监督管理机制,结合地区实际,制定监督管理细则,加强对乡镇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考核评议,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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