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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陕西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报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意见建议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阅读:213 日期:2024-10-30

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

为落实国家局药品监管司《关于药品委托生产专项督导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药监药管函〔2024〕80号),规范我省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便于省药监局动态掌握有关事项情况,及时预防、控制和处置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省药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起草了《陕西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报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11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纸质版及电子版均可)反馈至省药监局药品生产监管处或指定邮箱。

联系人:乔云明 029-62288020

邮 箱:sxyjshengchan@163.com

 

附件:陕西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报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陕西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报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陕西省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简称“持有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动态掌握有关事项情况,及时预防、控制和处置药品质量安全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持有人因法定义务或风险管理需要向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局”)报告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持有人报告事项,主要包括委托检验、委托销售、委托储存、委托运输;受托生产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停、恢复生产;关键生产设备设施变更;重点企业风险管理等事项。

第四条【要求】持有人所报事项内容应真实、准确、及时,做到应报尽报,不得遗漏。所报事项属于年度报告事项的,仍应在每年4月30前通过药品年度报告系统进行报告。

第五条【委托检验事项报告】持有人委托检验的,应于委托检验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通过省局官网企业申报端口提交委托检验事项报告。

委托检验事项报告至少包括:第三方检验机构相应资质证明;持有人对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和能力进行的审核报告;双方签订的委托检验协议等。报告应经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委托销售、储存、运输事项报告】持有人将持有品种委托销售、储存、运输的,应于委托销售、储存、运输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通过省局官网企业申报端口提交委托销售、储存、运输事项报告。

委托销售、储存、运输事项报告至少包括:对受托方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的评估报告;按照有关规定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质量协议;相关管理记录文件等。报告应经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受托生产企业不良信用记录事项报告】持有人拟委托他人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持有人在委托生产许可申请材料中应当一并向省局提交受托生产企业不良信用记录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药品GMP符合情况的现场审核报告、对受托生产企业检验能力的评估报告以及对受托生产企业前期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的评估报告。

不良信用记录情形包括:

(一)近一年内存在两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的;

(二)近三年内监督检查结论存在不符合药品GMP要求情况的;

(三)近五年内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监管法规行为或者关键岗位人员存在失信记录的。

委托生产批准后在委托生产药品期间,持有人应派员驻厂对委托生产过程进行管理,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药品GMP及法规要求,还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通过省局官网企业申报端口提交上述审核报告和评估报告

第八条【停产事项报告】 药品生产企业按照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安排,全部或部分生产范围(车间、生产线)连续停止生产6个月(无菌制剂停产3个月)及以上的,应于停产后三十日内通过省局官网企业申报端口提交停产事项报告。对于目前已经处于停产状态的,应于本规定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报停产事项报告。

停产事项报告至少包括:停产期间不再开展相关药品生产活动的承诺、停产起止日期、停产原因和涉及的品种(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按照生产范围或炮制方法报告)等;若涉及特殊管理药品的,须加强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实行实时监控,杜绝非法流弊现象。报告应经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停产药品涉及列为短缺药品目录、药品储备等品种的,持有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停产报告制度等规定,并且应至少提前6个月向省局报告。

第九条【恢复生产事项报告】 停产企业恢复生产前,应对照药品GMP要求开展全面自查。认为符合药品GMP规定的,应于恢复生产后三十日内通过省局企业申报端口提交恢复生产事项报告。

恢复生产事项报告至少包括:自查报告、复产前后的变更情况说明等。报告应经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停产期间,在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生产线)或涉及注册管理事项变更的,应先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办理。

第十条【关键生产设备设施变更事项报告】药品生产企业关键生产设施有下列变更情形的,在变更相关工作完成后三十日内应通过省局官网企业申报端口提交关键生产设备设施变更事项报告。

关键生产设施变更事项报告至少包括:关键生产设施变化情况、风险评估情况、验证确认情况、变化前后平面布置图等。报告应经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关键生产设施变化涉及生产监管事项或注册管理事项变更的,应先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办理。

关键生产设备设施变更需要报告的情形包括:

(一)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洁净区域内洗瓶、配制、灌封设备;

(二)最终灭菌大容量注射剂:洁净区域内洗瓶、稀配、膜塞精洗、灌装、压塞设备;

(三)非最终灭菌无菌注射剂:冻干粉针剂、除菌过滤小容量注射剂:洁净区域内配料、除菌过滤、灌装、压塞、冻干设备;无菌粉针分装:洁净区域内混合、分装、加塞设备;

(四)滴眼剂、滴耳剂、滴鼻剂:洁净区域内配料、灌封设备;

(五)生物制品:洁净区域内洗瓶、细胞培养、发酵、分离纯化、超滤、配液、灌装、分装、冻干、加塞、内包设备、生物操作柜、菌毒种库、细胞库;

(六)灭菌设备;

(七)药品仓库、空气净化系统、水系统、质检系统发生整体改变的;

(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毒性饮片、毒性药材等特殊药品仓库发生变化的;

(九)高风险品种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车间洁净区布局发生局部变化的;

(十)其它经药品生产企业评估认为应及时报告的情形。

第十一条【重点企业风险管理报告】 高风险品种的持有人应在每季度首月月末通过省局官网企业申报端口提交其上一季度风险管理报告。

高风险品种包括无菌制剂、细胞治疗类药品、多组分生化药、集采中选品种、儿童用药、特殊药品、委托生产品种等。

风险管理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应开展的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回顾分析、自检或者内审等风险管理相关工作中排查出的风险点、处置措施及处置结果等。

第十二条【后续处置】 省局对持有人提交的报告资料进行风险研判,定期进行药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会商,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药品生产现场检查或延伸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

在风险研判过程中发现持有人涉嫌违法的,应按程序将相关线索移交省局稽查部门处置。

第十三条【风险控制措施】省局通过日常监督检查或其他渠道,发现持有人未按本规定要求报告有关事项且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同时将持有人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增加检查频次,涉嫌违法的,按程序将相关线索移交省局稽查部门处置。

第十四条【规定解释和实施日期】本规定由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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