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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人售药机销售处方药的几点思考
来源:中国医药报 阅读:633 日期:2021-08-27

对于医药零售行业来说,无人售药机并不算新生事物,但其一直是以销售非处方药为主。6月28日,烟台首台可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智能储药柜获批投入使用;7月1日,湖北省药监局起草了《湖北省社会药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办法提出具有互联网药品销售资格的社会药房,可以设置远程药柜提供自动售药服务。无人售药机在销售药品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

设置条件 作为药店售药的适当补充,无人售药机是一个重要尝试。而哪些药店可以设置无人售药机?无人售药机可以销售哪些品种?无人售药机的审方如何实现?诸如此类的问题都亟需厘清。笔者认为,对于无人售药机,处方药的管理应该更为严格,无人售药机销售处方药的,进行的审批管理应和销售处方药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开办要求一致。在门店的遴选上,应优先选择上年度信用等级为A级、两年内未发生影响信用等级评定重大事件的门店。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建立互联网销售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在线药学服务、药品配送、举报投诉处理以及药品召回管理等制度,设置无人售药机的区域应符合所在地城管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兼顾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等,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设置数量应与门店管理能力相适应,设置无人售药机的地点不应超出其依托门店注册地址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

软硬件配备 虽说无人售药机不是新生事物,但在销售处方药上,监管部门应当做到慎之又慎。在烟台出台的相关规定中,对申办要求、人员要求、出售药品监管、设施设备要求、质量管理制度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从软硬件方面筑牢药品安全防线。

无人售药机的管理人员应当是药品零售企业有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的药学技术人员。无人售药机药品销售范围和运行期限不得超过实体药店的经营范围和证书有效期,并应纳入药品经营许可统一管理。购药人身份识别后获取的电子处方必须由依法批准的互联网医院出具。通过无人售药机出售处方药,应设置终端对接互联网医院,凭互联网医院为患者在线开具的处方并经远程审核处方服务平台审方药师严格审核后方可调配、出售。

管理责任 对此笔者认为,一是应对无人售药机实施视频监控,使无人售药过程可以追溯。所有设置无人售药机的企业需建立日常检查维护巡查制度,确定专人履行无人售药机管理维护职责;无人售药机的药品应当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统一采购配送;无人售药机应能打印销售小票,小票内容涵盖设置无人售药机的药店名称、药品名称、购买日期、规格、批号、价格、厂家和数量,建立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的记录,并能够与药品零售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实时联网。二是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提供良好的药学服务,并对所销售药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三是无人售药机放置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做好备案、审批和内部资料管理工作,加强协作配合,实行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能。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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