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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334号(医疗体育类493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国家药监局 阅读:189 日期:2021-08-31

于圣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优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的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责任,加强药品监管部门药品注册和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衔接,国家药监局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了《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落实了《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按照风险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药品上市后变更的原则和常见情形,规定了持有人义务和监管部门职责,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提供了依据。对持有人主体变更、持有人变更的批准、持有人变更后管理、境外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有关变更等事宜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鼓励持有人运用新生产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科技成果,不断改进和优化生产工艺,持续提高药品质量,提升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性。《办法》对持有人在药品上市后变更中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持有人是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持有人上市后变更管理义务包括: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实现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制定实施持有人内部变更分类原则、变更事项清单、工作程序和风险管理标准,确定变更管理类别,依法规规定和变更管理类别申报并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

     二、积极参与ICH国际交流合作

  我局于2017年6月加入ICH,2018年6月成为ICH管委会当选监管机构成员。2021年6月3日我局连任ICH 管委会成员。自加入ICH以来,我局全面参加了ICH各次会议;全面参与了ICH议题协调,共派69名专家参与36个ICH专家工作组的工作;全面实施ICH指导原则,已充分实施3个一级指导原则,3个二级指导原则,40个(72%)三级指导原则。我局全面履行了ICH大会成员和ICH管委会当选监管机构成员的义务。四年来,为推动ICH指导原则在中国的转化实施,我局对47个指导原则开展了54场培训,来自监管机构、工业界共计2万余人参加了培训。

  自2015年以来,我局开展了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高度重视中国药品注册标准、制度与国际协调统一。ICH指导原则在中国的转化实施,推动了中国药品注册标准与国际药品注册标准全面接轨,使得药品上市申请审批时长由2014年的平均26个月缩短至约6个月,中美创新药上市时间差由5-7年缩短至接近同步。我局将继续推动中国积极参与全球药品研发,以加快药品研发和注册的进程。

  三、 继续完善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制度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药品上市后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为此,我局陆续发布了《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化学药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试行)》、《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配套文件。对于药品跨境分段生产、变更等新出现的问题,我局将深入研究,研判监管风险和监管能力,在进一步加强监管能力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完善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制度。

  下一步,我局将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于药品监管工作“四个最严”的要求,规范药品变更行为和变更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变更,落实持有人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国家药监局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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