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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国家卫计委 阅读:515 日期:2014-01-23

国卫医发〔201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国税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3年12月13日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

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强化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突出制度创新,狠抓源头治理,力求在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加强诊疗服务和收费监管、构建纠风工作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和成效。

一、严格规范医药购销行为,切实降低部分药械虚高价格

(一)改进完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研究完善药品质量评价标准和办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回款,积极探索带量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多方参与药物经济学评价等办法,充分发挥“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格查询数据库”的作用,在确保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切实降低部分中标药品的虚高价格。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常用药、廉价药和急救用药的供应使用。强化督促检查,推动各省(区、市)全面落实《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普遍开展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认真落实《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健全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集中采购各参与方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违纪违法问题。      

(二)继续推进医药卫生行业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各地继续做好医药卫生行业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查处非法使用发票等问题,加强对发票违法问题的案件移送和联合查处工作。认真总结有关地区“两票制”的经验和做法。充分运用整治成果,深入挖掘发票违法行为背后隐藏的商业贿赂和不正之风问题。

(三)持续加大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药品流通行业信用体系,深入开展《药品流通企业诚信经营准则》的宣传贯彻,加强对企业信用等级的评价工作,加大对诚信企业的扶持和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健全医药购销领域不良单位记录制度。在药品流通领域严格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药品经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直至予以关闭;加强药品购销渠道的监管,严厉打击药品购销活动中挂靠走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监管,规范诊疗服务行

(一)强化对医疗机构诊疗和收费行为的监管。优化门急诊环境和服务流程,加大服务信息公开力度,加快推动居民健康卡建设,共享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信息,全面推行预约诊疗、便民门诊,切实改善患者看病就医感受。继续推进大型医院巡查工作,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加强药事管理,严格医疗技术准入和监管,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加强对医疗机构落实价格和收费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实行费用清单制和费用查询制。

(二)严格规范开方用药行为。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和不当处方院内公示点评制度,坚持医院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制度,继续深入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大力推进临床路径管理,落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全面配备和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医务人员培训,促进科学诊疗、合理用药。加强对部分地区“阳光用药”电子监察试点工作的调研跟踪,认真总结经验,并不断扩大试点范围

(三)大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深入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丰富活动内涵,扩大活动覆盖面,全面提升服务标准和质量水平。认真学习贯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养。广泛宣传卫生系统先进典型,严格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医德医风建设长效机制。健全患者满意度调查和出院患者回访制度,大力推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广泛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在三级公立医院全面推行廉洁风险防控工作,促进医院健康发展。

三、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大源头治理力度

(一)加强政府卫生投入资金监管。加强资金督导管理,缩短资金拨付周期,推动项目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等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以及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资金等问题。从资金的安排、分配、使用、后期追踪问效等环节入手,建立健全覆盖资金运行全过程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医保基金监管制度,建立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平稳运行。

(二)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继续开展药品电子监管,逐步扩大监管实施品种和范围。全面推行2010年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检查认证工作。提高药品标准,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认真落实《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大对高风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无菌和植入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加强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和基本药物、中药饮片、药用辅料监管。推动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建立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三)加强医药价格管理。加强药品成本、出厂(口岸)价格调查和监测,合理调整药品最高零售限价。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创新药品定价形式和方法。对部分用量小、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试行定点生产和统一定价。研究制定鼓励药品研发创新和提升质量的价格政策。研究加强植(介)入类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的政策措施。落实《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清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合理反映医疗技术服务劳动价值。继续深化按病种收费改革试点,配合公立医院改革,指导各地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四)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加快社会保障卡发放,不断改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进一步深化付费方式改革,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强化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作用。同时,依法加强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严肃查处不正之风案件,严明行业纪律

(一)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指导地方开展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工作,严肃查处自立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等价格违法问题。加大对医疗机构违反药品集中采购和医务人员大处方、滥检查、乱收费以及索要、收受“红包”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问题严重的医疗机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继续严厉打击制售假药行为,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

(二)深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督促医疗机构加大纪律法制和警示教育力度,加强对关键部门和岗位人员的监督,加强处方权监管和统方管理。推动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与检察、公安、工商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合力。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在坚决查处受贿行为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规范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从业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把专项治理放在全局工作之中来谋划和部署,坚持一手抓业务,一手抓纠风,细化工作任务、严格目标考核、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落实。要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用改革的思路和办法加强源头治理,深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对重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问题较多、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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