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4〕24号,以下简称《2014年医改任务》)印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对照任务分工,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14年医改任务》,切实做好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和效率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清理和废止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构建全国统一市场
(一)清理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商务、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制定的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依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第30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各地在企业开办登记、药品采购与定价、药品配送商选择等方面存在的使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或导致药品价格扭曲及其他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制约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
(三)清理程序和时限。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以上要求,广泛听取行业组织、企业的意见,认真开展清理工作,会同当地法制办依法定程序做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清理的结果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汇总后,于2014年10月31日前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法制办于11月30日前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对清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并于12月15日前报送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二、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医药分开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商务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应积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调研总结各地在推进医药分开方面的做法、经验和成效,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可探索由规模较大、质量控制严格、执业药师药事服务制度完备、诚信记录好的零售药店,承担医疗机构门诊药房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的多种形式的改革,并切实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推进临床合理用药;商务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应密切跟进改革进展,宣传推广先进典型,逐步形成医师负责门诊诊断,患者凭处方到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自主购药的新模式,并确保医疗机构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原卫生部第53号令)开具和调剂处方,保障患者的处方知情权和购药选择权。
三、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和连锁经营
有关部门要结合深化医改和医药分开试点工作,提高零售药店在药品终端市场上的销售比重,清理妨碍零售连锁药店发展的政策性障碍,缩短行政审批所需时间;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法查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与医疗机构在药品销售中存在的的各种价格垄断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配合《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商秩发[2011]123号)提出的“加快发展药品连锁经营”等工作的同时,加强行业准入退出管理与行业规划的衔接,鼓励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做好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原卫生部第90号令)的贯彻执行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资质条件的零售药店及时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逐步扩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覆盖范围。
四、增强基层和边远地区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充分考虑对基层医疗机构和边远地区的配送成本,合理确定药品采购价格;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政策,鼓励大中型骨干药品流通企业向农村和偏远地区延伸销售和配送网络,增强基层和边远地区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落实好2014年医改任务,促进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发展连锁经营,推动医药分开,增强基层和边远地区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对于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药品流通市场体系,推动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有效服务医改大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和实际情况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定期评估各项任务的落实程度,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项任务的组织协调和统筹推进,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根据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对有关重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联系人:市场秩序司 朱淅、王胜利
电话:010-85093317 85093325
传真:010-85093314
电子邮箱:yplt@mofcom.gov.cn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