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基层函〔2015〕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开展和各项任务落实,按照原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拟于近期启动2014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形式与内容
2014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包括现场考核和电话调查两部分。现场考核委托国家卫生计生委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实施,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核查资料、复核地方考核结果等形式进行。2014年度项目现场考核继续对部分重点指标进行抽查;复核部分指标的地方自查结果;对管理的慢性病患者进行现场测量血压、血糖;追踪既往绩效考核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2014年度项目现场考核调整内容如下:一是突出地方考核主体责任,将地方考核结果经校正后纳入总分;二是核查农村地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落实情况;三是关注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宣传情况。电话调查包括居民知晓率、满意度调查两部分,将继续委托专业调查机构独立开展。
二、考核安排
拟于2015年6月启动绩效考核工作,7月完成现场考核和电话调查,8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现场考核省份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综合考虑各省份前4年考核情况、地区分布等因素确定,现场考核具体安排由国家卫生计生委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另行通知。
三、相关要求
(一)各省份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加强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省、市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县区级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质量监管,逐步强化县区级绩效考核主体责任,完善考核措施,提高考核质量。
(二)被确定为现场考核的省份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有关要求,严禁超标准接待、赠送礼品,严禁提供虚假材料、妨碍考核人员正常工作等影响考核秩序的情况发生。
(三)请各省份于2015年6月18日前将本地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报告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司。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