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医发〔2015〕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国税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2015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5月22日
2015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
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保持高压态势,坚持标本兼治,深入推进源头治理,加强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行风建设,根据《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要点。
一、严格规范医药购销行为
(一)健全完善药品和高值耗材供应保障体系。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部分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全面启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和互联互通。规范和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着手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储备,推动基本药物小品种定点生产试点,保障重点小品种药、低价药供应。
(二)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涉税案件的查处。建立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治理医药购销领域涉税违法问题,巩固医药卫生行业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成果。
(三)开展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开展行业信用评价、信用建设和信用培训工作。完善医药购销不良信息记录采集平台,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和公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以核实票据资金流向与药品物流流向一致性为抓手整治“挂靠走票”行为,开展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四)全面落实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细化完善便民利民措施,优化门(急)诊流程,全面推行预约诊疗,实行同级、上级医院同类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研究开展信息惠民工程居民健康信息服务试点工作,并完善院前医疗急救、对口支援、远程医疗、医疗质量和安全等相关政策。应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方法,开展医疗质量、收费和成本监测,推动医疗机构控费工作。
(五)继续深入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继续推广“阳光医药”电子监察试点工作。
(六)继续狠抓“九不准”相关制度落实。广泛宣传卫生系统先进典型,树立良好道德风尚。健全患者满意度调查和出院患者回访制度。
三、加大相关改革力度
(七)继续指导地方各级财政加大政府卫生计生投入。加强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和绩效考核。进一步完善医保基金监管制度,建立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平稳运行。
(八)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坚持放管结合,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做好药品价格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落实《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清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做好医药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工作。
(九)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医保付费总额控制,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付费方式改革,促进医疗机构规范提供医疗服务。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大对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加强行业纪律建设
(十)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重点对医药价格、“九不准”、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制售假药、医疗器械等开展检查。针对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十一)深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推动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与检察、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重大案件、违法行为联防联控机制,有效规范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从业行为。加大纪律法制和警示教育力度,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增强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形成重服务、讲奉献、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良好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