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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推进谈判药品落地
来源:三医视界 阅读:522 日期:2021-09-15

打通国谈药进院“最后一公里”。

9月10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据《通知》,我国将通过加强医保绩效考核和医保、卫健政策“开绿灯”两种方式,促进国谈药品进院。


自谈判采购以来,以抗癌药为代表,谈判成功药品,进院难问题一直难以解决。

针对此类现象,2021“两会”期间,医药卫生界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分析出了其背后原因。有医方表示,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中,对二、三级医院药品品规的限制;药事委员会召开频率低;“医保总额限制”;“药占比”;“医保少付钱,医院想创收”,药品零加成后“补偿”不到位等均是导致出现此现象的原因。

本次《通知》给出的措施,针对性地解决了部分问题。

及时召开药事会 应配尽配

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目录正式公布后,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应配尽配”。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对于暂时无法配备的药品,要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通过“双通道”等渠道提升药品可及性。

使用情况与年度考核挂钩

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范围

《通知》指出,医保部门要加强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情况纳入协议内容,并与年度考核挂钩。要科学设定医保总额,对实行单独支付的谈判药品,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范围。对实行DRG等支付方式改革的病种,要及时根据谈判药品实际使用情况合理调整该病种的权重。卫生健康部门要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和管理,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

推进“双通道”管理

“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通知》要求,各地医保部门要建立处方流转中心,并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施行统一的报销政策。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完善谈判药品单独支付政策,逐步将更多谈判药品纳入单独支付范围。

原则上2021年10月底前,各省份要确定本省份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名单并向社会公布。2021年11月底前,各省份要实现每个地级市(州、盟)至少有1家符合条件的“双通道”零售药店,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药品供应保障服务。要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责任,满足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

作者:医疗专委会

来源: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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