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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家卫计委 阅读:931 日期:2015-10-26

国卫办基层函〔201587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54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尽快发挥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新农合平台)在新农合业务运行监控和跨省就医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我委决定全面推进国家新农合平台与省级新农合平台和医院信息系统的联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通范围

2015年拟联通省份: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省级新农合平台尚未建成,或新农合职能已交其他部门管理的省(区、市),应当通过所在省(区、市)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联通国家新农合平台,按照要求上传跨省就医数据。其他尚未与国家新农合平台联通的省份,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与国家新农合平台的联通,完成数据上传与下载功能。

已与国家新农合平台实现联通的省份(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江苏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应当进一步提高数据上传质量,通过省级新农合平台联通省内所有二级以上医院。

二、工作内容

(一)制订实施方案。相关省(区、市)应当尽快制订联通实施方案,严格按照进度安排,加快推进与国家新农合平台的联通工作。同时,制订各级新农合平台(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管理办法,指派专人负责定期数据交换工作,确保数据交换工作长期稳定进行。

(二)实现平台联通。各省(区、市)和医院按照《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联通技术方案(试行)》(卫办农卫函〔2013456号,以下简称《技术方案》)的要求,配备必要的硬件设备,安装所需的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设置相应参数,分配足够的网络带宽,改造相关应用系统,开发数据交换接口,完成数据上传与下载功能,实现与国家新农合平台的联通。

(三)交换数据。各省(区、市)按照《指导意见》和《技术方案》要求的时间和频率交换新农合基础数据、业务数据和统计报表数据;联通医院按照《指导意见》和《技术方案》要求的时间和频率上传跨省就医数据,确保跨省就医数据通过省级新农合平台上传至国家新农合平台。

(四)费用核查。完成联通的省(区、市)要利用国家新农合平台提供的跨省就医数据为省域内新农合经办机构提供跨省就医费用核查服务;同时,利用国家新农合平台及时回复其他省份提交的费用核查申请,协助完成费用核查任务。

(五)规范管理与系统安全。为规范国家新农合平台联通流程、加强安全管理,各省(区、市)和医院要按照有关要求接入国家新农合平台和日常运维。

三、进度安排

2015年拟联通省份应当于2015年底前完成省级新农合平台数据交换网络环境搭建和系统改造,启动新农合数据上传工作。各省份应当于2015年底前选择部分统筹地区和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试点,同时督促省内二级以上医院改造信息系统,上传跨省就医数据。

四、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落实《指导意见》相关要求,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确定牵头部门及配合部门,明确责任分工,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完成联通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于1130日前将牵头部门及配合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报送我委。

(二)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本级新农合平台与国家新农合平台的联通工作,组织省内二级以上医院改造系统与数据采集工作;上传本省参合数据、交换跨省就医数据;依托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为本省经办机构提供跨省就医费用核查服务,并积极利用省内相关卫生信息平台协助其他省份开展费用核查。

(三)联通医院医保(新农合)部门负责组织联络,协助省外新农合管办机构核查参合(保)人员所持报销票据的真实性,住院处负责采集省外患者基本信息和就医费用信息,信息部门负责改造信息系统,利用与省级新农合平台已建立的网络通道,汇集到本院就医的省外患者数据,并上传至省级新农合平台。

(四)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受我委委托建设国家新农合平台并承担联通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制订联通工作的技术方案,联调数据交换网络环境,测试接口调用程序,汇集参合基础数据和业务数据,交换跨省就医数据等,为联通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协助我委落实跨省就医费用核查业务,督促联通省份和医院的数据交换工作。我委将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度。

(五)各级新农合平台应当做好与各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等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司联系人:刘伊凡、张西凡

电话010—620306526203065762030754传真

电子邮件cms1707@126.com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联系人:谢莉琴

电话010—5232888352328610传真

电子邮件:xie.liqin@imicams.ac.cn

 

附件:联系人登记表.docx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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