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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12月1日起施行新阳光采购办法
来源:江苏华招网 阅读:557 日期:2021-11-03

江苏

今日(11月3日),江苏省医保局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及关于江苏省药品阳光采购服务事项的公告(暂行)》,《实施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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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挂网


相关药品应依据以下分类,按要求在省平台阳光挂网,供省内医疗机构采购。

1. 国家谈判药品及其仿制药。

国家谈判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挂网;尚处于谈判协议有效期内的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申报价格应低于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不高于全国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价格中最低价

2. 创新药品。

鼓励创新药品优先在省平台挂网,按企业申报价格挂网。

3. 参比制剂和通过(含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

申报价格应不高于该产品在产地省及全国其他省级现执行挂网价格中最低价和对应原研药价格

4. 部分新批准注册的药品。

近一年内批准的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批准上市药品、鼓励仿制药品目录内药品、原研药品和改良型药品,应满足已挂网省份数不少于3个,且申报价格不高于全国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价格中最低价

5. 短缺、急抢救药品等。

省级定点储备采购供应药品按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部门会商联动机制办公室与企业议定的供应价格挂网;
列入国家和省短缺药品清单的其余短缺药品,按企业申报价格挂网。急抢救药品在申报价格不高于全国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价格中最低价前提下,按申报价格挂网;
纳入急抢救药谈判范围的,由省药品阳光采购评审专家组与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以谈判议定价格挂网。

6. 集中带量采购药品。

国家及省级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和未中选药品,按有关规定挂网。

7.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参照药品挂网流程进行挂网,申报价格应不高于全国市场最低销售价。

8. 其他药品。

其他未挂网药品,应满足已挂网省份数不少于6个,且申报价格不高于全国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价格中最低价
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计划生育药品及医疗机构配置制剂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竞价挂网


对阳光挂网同品种药品中价格差异较大、列入省级预警监控且挂网企业较多的,省医疗保障部门适时组织竞价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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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挂网及撤销挂网


1、对新过评仿制药,给与半年过渡期,若过渡期满后仍有全国其他省份执行价格低于江苏省挂网价格的,相关企业应在过渡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申请将价格下调至全国最低价,逾期未申请调整的,暂停该产品挂网资格。


2、同品种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产品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暂停同品种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产品的挂网资格。


3、对出现质量问题、停产、注销、超过1年无销售的挂网药品,予以暂停撤销挂网;对超过3个月未选择配送企业的挂网药品,予以暂停挂网。


4、撤网药品需重新挂网的,在撤网满3个月后可按阳光挂网规定提交申报资料,申报价格应不高于产地省现执行挂网(中标)价格


5、对挂网后超过3个月未在省阳光采购平台选择配送企业的新增挂网药品,予以暂停挂网。需恢复挂网的,相关企业应提交医疗机构使用申请和配送企业合作证明,经审核同意后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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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网价格预警管理


对新增挂网药品,实行价格预警管理,明确价格预警的品种、“红、黄”等级标识和相应处置措施。

(1)价格高于阳光采购制度实施时已挂网同品种最高价(以下简称已挂网最高价)10倍(含)及以上的,标记为红色预警★★★,暂停该产品交易资格,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采购;


(2)价格高于已挂网最高价2倍(含)-5倍、5倍(含)-10倍的,分别标记为红色预警★、红色预警★★,约谈相关企业,提醒医疗机构谨慎采购;


(3)对价格高于已挂网最高价但不足2倍的,标记为黄色预警,提醒医疗机构。

对撤网后重新挂网的药品,同品种无已挂网产品的,以撤网前价格1.8倍为已挂网最高价进行价格预警管理。价格预警实行动态管理,预警标记每季度初更新一次,鼓励企业主动将挂网价格调整至合理范围。对列入价格预警范围的药品,重点加强议价和采购监测;对采购预警药品数量和金额排名靠前的医疗机构,由医疗保障部门约谈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5

实施医保支付政策与阳光采购联动


(一)医保总额管理与阳光采购联动。

在医保总额预算中单列药品预算。将药品网上采购、议价、回款等管理要求,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内容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与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预算挂钩,并在结算时予以单独考核。对公立医疗机构网下采购药品使用的医保基金,将按规定从年度医保基金结算中按比例扣除,符合要求的应急采购除外。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二)医保支付标准与阳光采购联动。

对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药品,综合省内医疗机构实际采购结果,合理制定阳光采购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促使医疗机构主动议价和企业主动降价。同一药品在全省医保定点的公立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原则上执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国家谈判药品、省定点储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等,原则上以挂网价为支付标准,具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落实医保支付激励约束机制。

推进多元复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对实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按病种分值付费的医疗机构,建立费率、点数、点值动态调整机制。对医疗机构通过议价节省的医保资金,当年留用给医疗机构,按照“两个允许”要求将改革红利传导到一线医务人员,激励医疗机构主动议价和合理用药,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积极性。做好激励政策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政策的衔接,避免重复补偿。

关于江苏省药品阳光采购服务事项的公告(暂行)


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医疗保障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64号),现对我省药品阳光采购服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阳光挂网申请

企业通过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提交挂网申请,申请通道全天24小时开放每月集中审议一批,每月底进行公示,次月10日前公布。企业15日(含当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前提交的申请当月审议,16日及以后提交的申请次月审议。

二、撤网申请

企业通过省平台提交撤网申请,申请通道全天24小时开放每月集中审议一批,每月底进行公示,次月10日前公布。企业15日(含当日)前提交的申请当月审议,16日及以后提交的申请次月审议。

三、未过评企业挂网资质调整

对同品种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企业(厂家)满3家的未过评企业(厂家)产品,以自然月份为单元,每月集中开展一次挂网资质调整。每月15日前完成上月未过评企业挂网资质调整。

四、信息变更申请

信息变更由企业通过省平台提交申请,申请通道全天24小时开放。以自然月份为单元,每月处理一次。每月15日前完成上月信息变更申请。

五、价格预警

价格预警标记由医保部门发起,以季度为单元,每季度首月20日前更新一次预警标记

如被标记药品企业主动申请降价,每月根据降价结果及时审议并重新确定预警标记。

六、挂网价格动态调整

1.已挂网药品出现新的全国最低价时,企业应在新的全国最低价执行20个工作日内主动在省平台申请降低挂网价格。在降价申请提交5个工作日内,完成挂网价格调整工作。

2.医保部门原则上每年度联动挂网药品全国最低价,动态调整挂网药品价格。

七、申诉处理

公示项目申诉,企业应在公示期内提交(逾期无效),以公示项目为批次,在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诉处理。日常申诉,以季度为单元,每季度集中处理一次,每季度首月底前完成上一季度申诉处理。

相关企业涉及未如实申报全国最低价、产品资质等特殊情形的,将根据相关省份价格核实情况、专家咨询意见等予以处理。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27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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