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范围
(一)第三批采购周期未到期,直接续签协议的所有中选产品;
(二)第三批采购周期到期后,重新集采品种的候选产品。
二、时间安排及操作方式
相关企业请于10月26日10:30至17:00登录平台进行任务量确认操作,具体操作方式请参照“任务量确认操作指南”(见附件)。
三、工作安排
(一)直接续签的中选企业参照全市预采购量,选择任务量计算比例,续签产品不可选择放弃,逾期未提交的默认按70%比例确认任务量。
(二)重新集采候选企业可参照全市预采购量,选择任务量计算比例,逾期未提交的默认按70%比例确认任务量,确认提交后则具备拟中选资格。原则上除预采购量为0等特殊情形外均应确认拟中选资格。
一、采购需求量填报
(一)填报机构范围
1.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
2.自愿参与本次集中采购续签工作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药机构。
(二)填报内容
1.对采购周期2年及以上的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填报未来一年的采购需求量(合同量),填报单位为盒/瓶/袋。
2.上传经医药机构书记和院长签字确认的需求量汇总表。
(三)填报方式
登录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https://www.tjmpc.cn/),点击“医药机构”,选择“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登录后,进入投标系统,点击“集中采购项目填报(第三批续签)”页面,按照操作说明进行填报。
(四)填报时间
2021年10月26日9时至28日17时。
二、配送关系确认
配送关系确认时间:2021年10月26日9时至28日17时。
企业登录“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https://www.tjmpc.cn),点击“企业登录”,选择“网上采购配送关系确认”,进入药品集中采购系统,在“配送”栏目内完成配送关系确认操作。
三、三方协议签订
三方协议签订时间:2021年10月29日9时至31日12时。
已报送采购需求量的医药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登录“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https://www.tjmpc.cn),选择“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登录后,进入投标系统,点击“集中采购项目填报(第三批续签)”页面,按照操作说明完成三方协议签订。
一、执行时间与周期
第二个采购周期自11月1日零时起开始执行,采购周期为1年。
二、变更配送关系
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如需变更配送关系,请于10月27日零时一29日17时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釆购平台操作。按照1个中选药品每个地级市1家配送企业的原则,自主审慎选定配送企业,
原则上一个釆购周期不得变更配送企业。未填报的视作无变更。
具体操作方法:通过用户名密码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点击“药品招标”模块,在“产品信息”菜单中选择“集采产品填报配送企业”,该页面显示该企业需填报配送企业的全部产品。点击产品对应的“填报配送企业”按钮,进入配送企业填报页面,填报有关信息,包括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在截止时间前,企业可进行重新填报。
有关药品中选企业完成配送企业填报后,视同完成配送关系建立。11月1日零时,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釆购平台将进行配送关系自动关联,有关企业无需再行操作。
三、签订购销合同
10月31日前,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将执行第二个釆购周期药品的采购需求量通报辖区内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及时组织供需双方完成《辽宁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釆购带量购销合同》的签订。
四、划拨预付金各市医保经办机构要依据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约定釆购量,做好预付金的测算并于10月31日前划拨到位,未实行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地区,要将预付周转金划拨到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五、确保备货和供应
各有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日常沟通,确保10月31日前提前备货到有关医疗机构。各市医疗保障局和有关医疗机构要制定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加强中选药品供应保障和日常监测,凡属于医疗卫生机构约定釆购量或超量在合理区间的药品,如果出现日常供应不及时、不足额的情形,除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外,医疗卫生机构可依据有关规定和购销合同约定,经报请市医疗保障局核准后,按比例扣减约定采购量,同时将中选企业供应保障情况作为合同期满续约的重要指标,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协议的企业承担。
六、 协议期满接续
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釆购药品中有22个协议期满(详见附件2),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部署,协议期满后的接续工作以省(或省际联盟)为单位开展。
新的续约结果产生之前,相关药品按照原(辽宁)中选价格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