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北京发布《关于国家集采药品选择意向采购产品及申报预采购量工作的通知》,宣布于10月18日起组织全市医疗机构进行国家集采药品采购意向申报工作。
以下附通知原文:
各有关医疗机构:
按照本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安排及《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集采药品续签及重新集采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要求,我市将于10月18日起组织全市医疗机构进行国家集采药品采购意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一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军队医疗机构必须填报。
非独立社区服务站(含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数据并入上级社区服务中心,由上级社区服务中心汇总合并填报。后续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使用“服务站任务分配”功能,将任务量在本中心及下属站范围内进行调配,调配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二)其他医疗机构,包括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单位内设门诊部及村卫生室等自愿填报。
(一)选择意向采购产品及申报预采购量:第三批采购协议到期的部分品种(附件1),全市重新组织带量采购形成新的候选产品,医疗机构在对应品种候选产品范围内选择1个企业的产品作为本单位的意向采购产品,并参照历史采购量及临床实际,填报该产品下一采购周期(1年)的预采购量,以“代表规格”单支单片计。
(二)报送续约产品预采购量:第三批采购协议未到期的产品(附件2)将直接续签,医疗机构填报下一采购续存期(1年)的预采购量,以“代表规格”单支单片计。
(三)部分医疗机构选择第五批增补残缺规格产品:第五批残缺规格单硝酸异山梨酯缓控释剂型50mg有两家企业参与增补(附件3),前期上报过该规格需求的医疗机构需要从中选择一家作为本院的中选产品。
本次申报采取线上填报方式,医疗机构登录北京市药品阳光采购平台(https://yp.bjmbc.org.cn/)进行申报,具体操作请参照操作手册(附件4、附件5)执行。
2021年10月18日09:00至10月23日24:00。
(一)第三批申报页面分为“选择意向采购产品及申报预采购量”和“续约产品申报预采购量”两部分,各医疗机构需完成这两个部分的申报,上报预采购量数据将作为后续确定约定任务量和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计算的重要依据。
(二)各医疗机构综合考虑临床需求、药品质量和供应等情况选择第三批意向采购产品(供应产品列表及配送商信息见附件6)。
(三)第五批增补残缺规格产品的选择需要在“第五批二次选择”项目中操作,该项目信息只向曾上报过该残缺规格的医疗机构推送,其他机构点开后无信息显示则表示无需操作。涉及的医疗机构需要在该项目中选择一家企业的产品作为本机构的中选产品,无需报预采购量,逾期未操作则默认选择中选价格低的产品。
(四)填报预采购量时系统所显示的“代表规格”不代表产品实际供应规格(每个品种只有一个代表规格),而是执行后任务量的统计计算规格,医疗机构需将需要的各种规格按比值折算成“代表规格”需求量后进行填报。
(五)预采购量填报页面将提供本机构对应品种近一年采购到货数据以供参考,全部药品预采购量均完成填报后方可提交上报,确无临床需要可以填“0”。
(六)本次填报工作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医疗机构如未按时报送,意向采购产品及预采购量将默认为无,后期无法补报;填报数据正式上报时需由医疗机构使用数字证书电子签章确认,上报后无法修改;因未及时、如实、准确上报数据影响后续集中采购工作,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联系电话:
药采中心 89152632、89152640、89152642
技术支持 68573360、68565260
附件:
1.第三批重新组织带量采购药品范围
2.第三批协议期内续约药品目录
3.第五批残缺规格候选产品信息
4.医疗机构第三批意向采购量上报操作手册
5.医疗机构第五批带量采购二次选择操作手册
6. 第三批重新组织带量采购药品供应产品列表及配送商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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