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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积极联动其他省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优化联盟采购机制
来源:江苏华招网 阅读:648 日期:2021-10-13

今日,陕西省医保局印发《陕西省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要求常态化开展省级集中带量采购。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范围以外的药品,大力推进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积极联动其他省份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不断优化完善陕西牵头组织的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机制。



实施范围

(一)药品范围。临床使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符合临床诊断规范、竞争较为充分的临床常用药品。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


(二)医疗机构范围。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协议管理的要求自愿参加集中带量采购。


工作任务

(一)落实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对国家组织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认真做好医疗机构报量、任务量分解、合同签订、配送关系确认、供需双方对接、督促采购结果执行等工作,确保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第-时间在我省落地,让更多患者充分享受药品招采制度改革红利。


(二)常态化开展省级集中带量采购。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范围以外的药品,大力推进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积极联动其他省份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不断优化完善陕西牵头组织的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机制﹐推动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


合理确定采购量

药品采购量基数根据医疗机构报送的需求量,结合上年度省药械采购平台数据、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核定。约定采购比例根据药品临床使用特征、市场竞争格局和中选企业数量等合理确定,并在保障质量和供应、防范垄断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约定采购量根据采购量基数和约定采购比例确定,在采购文书中公开。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对药品实际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也可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完善带量采购模式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可采用带量集采、带量联动、带量谈判等多种模式,最大限度地发挥集中带量采购规模优势,提高集采工作成效。


完善竞争规则

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研药和参比制剂不设置质量分组,直接以通用名为竞争单元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不得设置保护性或歧视性条款。对一致性评价尚未覆盖的药品品种,要明确采购质量要求,充分考虑医药企业产能、价格、供应能力等因素,探索建立基于大数据的临床使用综合评价体系,同通用名药品分组原则上不超过2个。按照合理差比价关系,将临床功效类似的同通用名药品同一给药途径的不同剂型、规格、包装及其采购量合并,促进竞争。探索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似的不同通用名药品合并开展集中带量采购。挂网药品通过--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数量超过3个的,在确保供应的前提下,集中带量采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


优化中选规则

基于现有市场价格及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确定采购药品最高有效申报价等入围条件。根据市场竞争格局、供应能力确定中选企业数量,形成企业自愿参与、自主报价的良性竞争环境。中选结果应体现量价挂钩原则,明确中选企业的约定采购量。同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中选企业的,价格差异应公允合理。根据中选企业数量合理确定采购协议期。


强化协议管理

各方均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采购协议期满后,着眼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综合考虑质量可靠、供应稳定、信用优良、临床需求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供应企业、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通过竞价、议价、谈判、询价等方式,产生中选企业、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


改进结算方式

医疗机构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建立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预付机制,合同签订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降低中选企业交易成本。按照医疗机构采购进度,从医疗机构申请拨付的医疗费用中定期冲抵预付金。各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核结算医疗费,按时足额支付医疗机构合理医疗费用。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设置中间环节,延长结算时间。在落实医疗机构采购结算主体责任的前提下,探索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系统建立结算平台﹐推进医保基金与药品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直接结算。


做好标准协同

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中选价格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挂网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同通用名药品,以其实际价格作为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同通用名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对未通过---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致性评价的药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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