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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省确定第五批国采执行时间
来源:江苏华招网 阅读:535 日期:2021-09-30

截止今天,已有23省确定第五批国采执行时间

新疆:9月15日

天津:9月20日

河北:10月1日

西藏:10月1日

重庆:10月1日

河南:10月1日

云南:10月8日

广东:10月9日

海南:10月10日

湖北:10月10日

甘肃:10月15日

山东:10月15日

贵州:10月15日

广西:10月15日

江西:10月18日

陕西:10月20日

辽宁:10月20日

黑龙江:10月20日

山西:10月20日

福建:10月20日

浙江:10月20日

上海:10月20日

湖南:确保9月底前完成第五批国家集采药品中选结果挂网执行前相关工作


以下附湖北通知原文:

关于执行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湖北)和渝鄂琼滇青宁新新疆兵团常用药品联盟带量采购(湖北)中选结果的通知

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在汉委属、省属和相关部队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国联采字〔2021〕2号)、《渝鄂琼滇青宁新新疆兵团常用药品联盟带量采购文件》(编号:CHHYQNXX-YPDL-2021-1)和省医保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医保配套措施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省执行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湖北)中选结果和渝鄂琼滇青宁新新疆兵团常用药品联盟(以下简称“重庆常用药品联盟”)带量采购(湖北)中选结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执行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驻鄂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执行时间

全省10月10日起,统一执行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湖北)中选结果和重庆常用药品联盟带量采购(湖北)中选结果。

、采购周期

一)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采购周期,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1家或2家的,本轮采购周期为1年;中选企业数为3家的,本轮采购周期为2年;中选企业数为4家及以上的,本轮采购周期为3年。其中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继续执行湖北省首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省首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周期结束后,自2022年6月20日起执行第五批国家集采中选结果。

二)重庆常用药品联盟带量采购的采购周期为1年,其中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继续执行湖北省首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省首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周期结束后,自2022年6月20日起执行重庆常用药品联盟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执行清单

一)《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湖北)中选供应品种清单》(见附件1)。

二)《渝鄂琼滇青宁新新疆兵团常用药品联盟带量采购(湖北)中选供应品种清单》(见附件2)。

、有关要求

一)落实约定采购量。集中采购的约定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前期上报的数量为基础。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中相关规则确定。渝鄂琼滇青宁新新疆兵团常用药品联盟带量采购的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渝鄂琼滇青宁新新疆兵团常用药品联盟带量采购文件》(编号:CHHYQNXX-YPDL-2021-1)中相关规则确定,中选企业供应区域划分情况详见附件3。各统筹区医保局在医疗机构前期上报数量的基础上,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落实采购任务。

二)规范采购行为。医疗机构应通过省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线下采购中选品种和集采通用名非中选品种(以下简称非中选品种)。医疗机构、中选品种生产及配送企业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购销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确保完成采购周期内的采购任务。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中选药品供应的第一责任人,鼓励中选药品生产企业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医疗机构不得拒绝中选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进行入院配送其供应清单产品,不得设置任何条件 增加中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负担,确保中选产品正常使用。

三)严格价格执行。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选品种的中选价格,不得再次议价。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医疗机构继续采购的,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满。按照中选结果,调整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挂网价格,落实非中选品种联动降价政策。加强非中选品种采购管理,对其挂网价格实行动态调整。

四)确保完成用量。完善中选品种优先采购和合理使用机制,鼓励合理使用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对群众有合理用药需求的非中选品种,医疗机构应予以保障,切忌只采购和使用中选品种,简单地“一刀切”停供非中选品种。非中选品种全部纳入监控管理,其采购金额不得超过中选品种。

五)保证质量和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质量安全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安全管理,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品种,并按照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

六)落实医保预付。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按照《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医保配套措施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64号)有关规定执行,非医保目录内的药品不纳入医保支付。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向医疗机构拨付预付款,专款专用。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医疗机构继续采购的,医保基金应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

七)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将中选品种的采购、使用、回款情况纳

入总额预算考核指标体系,并与第五批国家集采药品和重庆常用药品联盟带量采购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考核挂钩。

(八)形成政策合力。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围绕医疗机构使用、质量安全监管、流通配送等重点任务细化措施,协同推进,形成政策合力,并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常态化日常监测、监管、考核、通报工作,高质量完成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和重庆常用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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