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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阅读:469 日期:2020-06-17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办法(试行)》(黔卫计发〔2014〕44号)同时废止。


省卫生健康委    省财政厅

2020年 6月4日


贵州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精神,按照《贵州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卫健发〔2019〕31号)“省政府已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各级政府也要将其纳入对下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进一步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全面提升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绩效管理。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体原则。以政府为考核主体,强化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绩效考核中的监督管理责任、财政投入责任、绩效考核责任、整改落实责任。

(二)坚持维护公益原则。坚持维护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督促、指导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关比例要求全面配备和合理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管理水平和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三)坚持科学合理原则。采用日常管理与现场考核相结合、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全面与重点相结合、单项与综合相结合的考核办法,科学合理分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分值占比,准确评估考核结果。

(四)坚持绩效挂钩原则。绩效考核结果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分配挂钩,严格执行奖优罚劣,下一年度的资金分配体现本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

(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考前明确考核程序、内容、标准,现场考核点随机抽取,考核结果客观、真实地反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并在各级党委、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通报。

三、考核范围

(一)市级考核范围。市(州)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及1家市级公立医疗机构。

(二)县级考核范围。每个市(州)随机抽取2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及2家县级公立医疗机构。

(三)乡级考核范围。每个被考核县(市、区)随机抽取下辖2个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被考核乡镇(社区)抽取下辖2个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省级公立医院考核范围。省级公立医院全部纳入考核范围。

四、考核方式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财政厅负责具体组织考核工作,并成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级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卫生健康委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健康委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财政厅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省级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省考核工作和随机抽取考核点,督导各地、各考核组严格开展绩效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审定。考核组由省级或市(州)带队,采取省级抽考、市(州)交叉考或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进行。省级公立医院考核由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财政厅采取数据抓取、现场考核、日常管理等多种方式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进行考核。

五、考核周期

考核时间由年度考核方案具体制定,考核周期为一个整年度。

六、考核内容

(一)组织保障。市县两级政府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以及补助资金保障机制、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开展情况。

(二)部门管理。市县两级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宣传培训、信息报送、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短缺药品管理制度、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拨付监管等工作开展情况。

(三)日常工作。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要求、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建设、药品监测分析、绩效管理、满意度调查等工作开展情况。

每年度考核指标内容根据工作实际和上级相关要求在年度考核方案中明确细化并作相应调整。

七、考核结果

各地绩效考核结果在各市(州)党委政府和卫生健康、财政部门通报。考核结果作为核定和拨付次年省级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原则上,考核得分在合格线分值以下且全省排名最末一位的市(州),按规定核减省级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机构补助资金的10%,扣减的上级补助资金由被核减的市、县两级财政按照5︰5比例,在省级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文件下发1个月内补足,未补齐核减资金的,下年度绩效考核时直接扣减该市(州)总得分的5分。对于被核减的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经费,按奖优罚劣的原则,奖励给执行好的市(州)。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获国家卫生健康委、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总分加5分,佐证材料由被考核单位提供。

省级公立医院考核情况不计入各市(州)绩效考核成绩,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情况以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抓取数据等为依据,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考核结果将与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结果运用挂钩。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强统筹,把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工作作为落实深化医改和推动健康扶贫的重要举措抓细抓实,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短缺药品应对处置责任,最大程度提升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基本药物优先使用激励约束机制,稳定村医队伍,促进日常监管与年度绩效考核互补。

(二)严肃考核纪律。各地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落实绩效考核工作。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考核数据资料,考核组收受被考核单位赠送的现金或土特产,一经查实,双方所在市(州)绩效考核按零分处理,并依照相关纪律规定,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三)强化结果运用。各地针对考核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原因、举一反三、整改落实,发现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挖掘典型、总结推广。坚持科学考核,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增加基层负担,加强宣传引导,为绩效考核和医院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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