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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阅读:700 日期:2020-06-17

各区县(功能区)卫生健康局,委属各医疗机构:

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鲁卫药政字〔2020〕2号)要求,制定了《济南市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1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济南市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实施方案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是医疗卫生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鲁卫药政字〔2020〕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树立药品回归临床价值的理念,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功能定位,从基本药物的配备、供应、使用、监测评价等环节精准用力,努力实现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使用科学,进一步巩固完善全市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二、主要任务

围绕基本药物配备使用、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药品使用监测、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与应对,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降低慢性病用药负担等内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综合试点。

(一)强化基药主导,提升配备使用比例。坚持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用药模式,推动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全面配备和优先使用基本药物,逐步提高配备使用比例。

1.持续提升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到2020年底,全市基层医疗机构(含公立和非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覆盖率达到100%,非公立基层医疗机构,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三级、二级和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品规和金额使用比例达到省标准30%、40%、50%和30%、40%、60%,在2019年的基础上每年提高5-10%,通过3-5年的时间,最终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和三级综合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量原则上不低于90%、80%、60%的标准。

2.强化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医疗机构在制订处方集和用药目录时,首选国家基本药物,信息系统应对基本药物进行标注,提示医生优先使用;各级医疗机构对医师、药师和管理人员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培训,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并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处方点评的重点内容。

3.完善优先使用激励约束机制。加大用药监管和考核,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化用药目录和药品处方集等措施,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加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遴选、采购、使用等全流程管理,落实“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等要求,促进合理用药,科学设置基本药物使用指标,纳入考核评价体系,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落实量效挂钩。

(二)明确职责分工,促进上下用药衔接。各区县(功能区)要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医联体和医共体建设、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有机结合,探索建立各类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制度,明确牵头单位与其他成员单位在用药衔接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分工。

1.健全管理组织。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牵头单位要建立统一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明确职责,负责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2.优选衔接目录。根据本区域内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用药需求,遴选循证证据充足、临床用药频度高、剂型规格规范的用药衔接目录。优选基本药物、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注重遴选急(抢)救药、妇儿专科药和慢性病常用药。

3.规范药学服务。建立统一的药学服务标准或规范,整合药师队伍资源,建立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师支持基层提升药学服务机制。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师队伍建设,健全完善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发挥其技术支持作用,拓展药学服务范围,完善药学服务规范,推动处方前置审核,开展全市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及处方点评情况。

(三)积极应对短缺,确保有效供应。健全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做到短缺药品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最大限度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1.完善药品短缺应对机制。按照日常信息季度互通、重大问题集体会商、紧急事项及时联络的原则,调整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会商联运机制和工作规则,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应对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

2.严格落实工作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区县和委属医疗机构做好药品短缺监测和信息搜集、报送;市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监测发现的短缺或不合理涨价线索,并根据情况协调应对。不能协调解决的,在评估确定后5个工作日向省报告。要切实加强短缺药品信息搜集、处置、报送的准确性、及时性。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各区县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向市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3.完善短缺药品替代指南。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短缺药品分类分级与替代使用技术指南》,对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的短缺药品进行分类分级评估,科学遴选替代药品,动态更新临床短缺药品替代使用指南。规范开展药品替代使用。

4.多措并举保障供给。针对不同短缺原因分级分类应对。通过市场撮合,确定合理采购价格、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纳入储备等措施保证供应。推动医疗机构合理设置急(抢)救药等特定药品库存警戒线,积极做好常态储备,支持鼓励县域人民医院加大所需易短缺药品的储备力度。建立约束机制,规范企业及时配送药品,因企业原因造成用药短缺,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列入省、市药品集中采购不诚信记录,并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四)施行网格管理,精准实施药品监测。对接国家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平台,连通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三级医疗机构,建立三级四维网络监测体系。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对基本药物从原料供应到生产、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强化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强化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重点监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以及处方用药是否符合诊疗规范。

(五)开展综合评价,确保药品使用安全。积极参与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国家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指导临床安全合理用药。医疗机构结合自身需求,以国家基本药物和特殊人群用药为重点,从药品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方面,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用于药品采购目录制定、药品临床合理使用、开展药学服务、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等方面。

(六)降低慢性病用药负担,推动基药制度落实。各区县(功能区)可将基本药物制度及分级诊疗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健康扶贫等有机结合,以降低慢性病患者个人费用负担为目标,做好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机制,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管理中,探索通过提高医保报销比例、加大财政投入等方式,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增强群众获得感。

积极探索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新思路,支持、鼓励章丘区开展基本药物“量效挂钩、多用多补”新模式试点;完善基药补助机制,落实基药补助市(含中央、省、市三级)和区县财政按60%、40%分担机制,动态调整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和乡村医生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结合我省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建设,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或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充分发挥药师作用,积极探索在线药学咨询、指导患者合理用药、用药知识宣教等,努力实现药学服务模式转变。

三、实施步骤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担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主体责任,稳妥有序推进综合试点工作。

(一)制定方案(2020年6月1日-6月16日)。市卫生健康委根据综合试点任务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并报省卫生健康委药政处备案。6月底前各区县(功能区)制定试点方案并报我委。试点内容共6项,各区县(功能区)至少选择5 项内容开展试点,同时鼓励各区县(功能区)结合实际增加相关试点内容,形成“5+1+X”的试点模式。

(二)启动实施(2020年6月17日-10月31日)。召开区县(功能区)和相关部门参加的启动会议,市卫生健康委制定综合试点实施成效评估指标,重点考核基本药物的实施范围、优先使用配备基本药物及本实施方案所规定的考核内容。

(三)考核验收(2020年11月1日-12月31日)。8月份选择1-2个区县(功能区)开展试点情况观摩,座谈讨论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12月成立专家组按照本实施方案对各区县(功能区)进行考核,及时总结归纳综合试点成效,完善配套政策,宣传推广经验做法,逐步扩大综合试点成效。迎接省级考核验收。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卫生健康领域作出的重要部署,各区政府、医疗机构要抓紧制定本辖区、单位切实可行的综合试点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进度,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推进机制,明确各自职责,发挥政策叠加作用,加强工作协同,形成工作合力,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二)强化督导考核。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作用,通过调研、专项督查、定期评估等方式,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提出针对性改进建议。要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强化结果运用,实施绩效结果与基药补助资金拨付挂钩。鼓励各区县(功能区)结合实际,重点围绕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和优先使用、降低群众负担等方面,探索有效做法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绩效考核要以公益性为导向,突出基药配备使用、短缺药品应对、药品使用监测和综合评价和群众满意度等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薪酬待遇等挂钩。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充分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定位、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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